1. 工业天燃气锅炉报警连锁装置哪里可以安装
联锁保护顾名思义就是对锅炉起到保护作用的装置,是锅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锅炉的安全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锅炉运行的自动化程度的逐步提高,锅炉联锁保护装置会更普遍和复杂。锅炉只有具备性能良好可靠的保护装置,方可有效避免锅炉重大事故的发生。
一般锅炉包含燃烧器故障联锁、燃气压力异常故障联锁、燃气泄漏故障锅炉、锅炉水位缺水双重保护联锁、排烟温度超高故障联锁等多种安全保护联锁。
2. 燃气锅炉报警器安装
答: 厨房燃气报警器就是气体泄露检测报警仪器。当厨房环境中燃气气体泄露,燃气报警器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或中毒报警器设置的临界点时,燃气报警器就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燃气报警器相当于自动灭火器那类,可安装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燃气报警器可以测出各种气体浓度。
厨房燃气报警器
(1)报警器探头主要是接触燃烧气体传感器的检测元件,由铂丝线圈上包氧化铝和黏合剂组成球状,其外表面附有铂、钯等稀有金属。因此,在安装时一定要小心,避免摔坏探头。
(2)报警器的安装高度一般应在160—170cm,以便于维修人员进行日常维护。
(3)报警器是安全仪表,有声、光显示功能,应安装在工作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地方,以便及时消除隐患。
(4)报警器的周围不能有对仪表工作有影响的强电磁场(如大功率电机、变压器)。
(5)被测气体的密度不同,室内探头的安装位置也应不同。被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探头应安装在距屋顶30cm处,方向向下;反之,探头应安装在距地面30cm处,方向向上。控制器采用三芯屏蔽线与探测器连(注:单芯线径不低于0.75mm国标线,依实际距离而定),将屏蔽层与控制器机壳相连并可靠接地。当采用RVV线缆时,应穿金属管并将金属管可靠接地。
3. 锅炉房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依据
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工业和公共场所、商用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和火灾探测器,对民用目前不做硬性规定。设置场所通常包括:燃气输配系统的场站、用户的燃气计量场所,锅炉房、餐厨、有燃气管道的管道井等地方。
手持式探测器是作为燃气管理人员或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才使用的。
4. 锅炉房天然气报警器的安装
标准要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定义
标准要求: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用气设备定义
标准要求: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2.0.10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
标准要求: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中压A燃气管道:0.2MPa<P≤0.4MPa;中压B燃气管道:0.01MPa≤P≤0.2MPa;次高压A燃气管道:0.8MPa<P≤1.6MPa;次高压B燃气管道:0.4MPa<P≤0.8MPa;高压B燃气管道:1.6MPa<P≤2.5MPa; 高压A燃气管道:2.5MPa<P≤4.0MPa;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6条
二、安全管理
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
标准要求: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燃气使用禁止行为
标准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
标准要求: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效力:强制
日常检查与保修
标准要求: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6
效力:强制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5. 家用天然气锅炉报警怎么回事
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安装不标准。如果壁挂炉的挂钩在安装时不牢固,在运行时会引起壁挂炉内的风机和机壳产生共振,噪音会越来越大。合理调整和安装;
2.风扇中有大量灰尘或故障。长期使用后,风扇叶片上的灰尘和杂质会影响风扇的旋转平衡,产生机械噪音。固定螺丝松动或风扇轴偏心也可能导致风扇噪音。只需清洁扇叶,拧紧螺丝,即可消除风扇不平衡运转带来的机器震动;
3.水泵内有异物或故障,暖气系统管道内的固体颗粒和杂质会渗透到水泵内的每一个过水区域,导致水泵运行时噪音增大,水泵叶轮破损也会产生噪音。定期清理水泵中的异物。如果叶轮损坏,更换新水泵;
4.当燃气压力不稳定,壁挂炉不稳定时,火焰会频繁地从火焰中抖出,导致水箱内燃烧压力波的振荡和放大,形成共振噪声。联系燃气公司进行现场压力检测和维修;
5.如果水质差或有气体积聚,供热管道中的气体或水质差,在燃烧换热器中加热到较高温度时会产生开水噪音。滤网可清洗,水阀转子和限流环可更换,水路气体可多次启动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