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药出口(中国农药出口)

海潮机械 2023-01-06 19:50 编辑:admin 231阅读

1. 中国农药出口

史丹利

国内知名技术型复合肥生产企业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复合肥料,新型肥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粮食收储,农技服务,农业信息咨询,农资贸易等。公司的“史丹利”牌复合肥是全国复合肥中单品牌销量最大的品牌之一,荣获“中国农民喜爱的农资品牌”、“中国二十大畅销农资品牌”、“中国化工卓越品牌”等诸多殊荣。

泸天化

中国第一个采用西方技术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尿素的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尿素、复合肥等化肥类产品,液氨、甲醇、二甲醚、稀硝酸系列、浓硝酸、液体硝酸铵以及四氧化二氮等化工类产品。公司具有50多年的化工企业管理经验、拥有完备的营销体系及自主研发机构,具有品牌与市场优势、产业链优势、原料结构多元化及技术人才优势,经营管理及生产规模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

农发种业

主营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综合实力行业前列

公司所属的河南农化以精细化工为主导,主要从事酰胺类除草剂原料药、中间体以及喹草酸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较大的酰胺类除草剂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生产企业之一。随着环保安全监管升级,农药行业大批落后产能将被淘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河南农化产品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高。

2. 中国农药出口主要国家

农药不完全属于化学产品,也就不完全属于化学危险品。但是要看具体成分的,有些农药是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如果有易制毒的成分,都算是危险品,这个不是光归为农药就不是危险品了,具体的要看MSDS(物质安全资料表),在上面会确定究竟是不是危险品,如果是,归属于几类,不同的类别,用不同的危险品车,当然价格也不一样了。危险品车的价格会高出普货一倍以上吧,关键看你这个货物的性质,主要是危险品不能配装,比如3类的易燃性液体和5类的氧化性物质绝不能放一起,否则会发生事故。所以危险品车一般都是专车,这样的价格会比运普货高出2-3倍呢。

3. 中国农药出口流程

操作流程如下:

(1) 确定产品类别

无论是现有产品还是拟开发产品,要使其进入美国,首先要确定它以美国市场上的哪一类产品名义进入美国。中药只能以天然食品、饮食补充剂、天然个人护养品名义进口美国。内服的中药制剂按饮食补充剂、含有中药原料的保健食品按天然食品、外用中药制剂按天然个人护养品来划分其对应的美国市场产品类别。在确定了产品的类别之后,便要审查该产品是否基本符合FDA的要求。

(2)基本合格性审查

基本合格性不是指现有产品从包装、标签到产品本身电经符合了FDA的标准,而是指除包装、标签以外产品本身基本符合FDA的要求。

FDA对食品安全性的基本要求包括:

A.品中的微生物含量不得超标;

B.食品的重金属含量不得超标;

C.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不得超标;

D.食品配方中不得含有毒性物质;

E.食品配料中的某些特殊成分含量不得超标;

ABC三项标准基本上已经国际化,即食品卫生的国际通用标准与美国FDA的食品卫生标准基本一致。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卫生国家标准与美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也基本相符,因而只要产品质量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实际上也能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但是,中药在我国属于药品而不是食品,它所执行的是我国的药品标准而不是食品标准,因而在我国属于合格的中药产品在进入美国时并不一定会符合FDA的要求——食品标准。最突出的问题是重金属含量。要判断某种中药产品是否合格进口美国,主要要看该产品的处方。一般来说,只要该产品中既无FDA禁用或限制使用的成分,又无美国鱼类与野生生物事务局规定的受保护动植物成分,该产品就基本上可以进口美国。

(3)确定产品改造(设计)方案

就中药出口美国所要进行的产品改造而言,最实际、最关键的工作是进行产品标签的改造以及由此导致的产品包装改造。就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的实际操作过程而言,标签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在90%以上的情况下,FDA是根据产品的标签来决定是否允许外来产品进入美国;只有少数情况下,特别是FDA对某产品的安全性有怀疑的情况下,FDA才会对进口产品作抽样化验。大多数被FDA扣留的中药产品,问题往往首先出在产品标签上,甚至仅仅因为产品标签问题,而非产品质量不合格。

(4)中国出口与运输

这两个步骤属于一般外贸出口操作,提供好相关商业单证,向船公司定舱,找出口代理联系好报关、运输相关事宜

(5)美国进口申报及海关与FDA清关

中药产品进入美国,光有中国的中药产品生产商是不够的,在美国必须有相应的进口商。从某种意义上讲,中药在美国的进口最终是通过美国的进口商来实现或完成的。进口商是进口产品的受益者、进口手续的履行者,同时也是进口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产品运抵美国口岸后,进口商自己或委托报关行向美国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办理海关清关及FDA清关手续。就中药产品进口而言,进口报关需向海关及FDA提交下列材料:装箱单、发票、每对一个产品的描述(处方是关键)或标签样本、无毒证明、整单进口产品的包装描述、提单、进口商身份号(联邦税号)。

一般情况下要找在当地有分销能力的客户做你的代理,他会提示你都需要哪些文件需要你提供。以及包装说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规避某些字眼。

4. 中国农药出口企业排名

“河南省农药行业十佳单位”展示(排名不分先后)

安阳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7年的安阳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药、复合肥、农用无人机产品的科研、生产、经营和售后服务业务,是国家定点农药和鼠药生产厂家,植物生长调节剂矮壮素国家标准的起草制定单位。经过十余年的跨越式发展,全丰公司已经发展成为集科研、原药生产、制剂复配加工、农用无人机研发生产与培训、内外贸易于一体的集团化企业,产品畅销全国近30个省份,部分产品出口欧盟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

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

兰博尔的前身是1952年的郑州农药厂,发展至今已经有六十年的历程,目前成为为集高新农药、精细化工、新型肥料等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原国家十三家重点骨干农药生产厂家之一,河南省农药生产企业,全国的氧乐果生产基地。“劳动”牌注册商标已成为河南省着名商标。未来,兰博尔将在产品、服务和渠道商加大功夫,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紧跟市场脉搏,以绿色环保产品切实为农服务。

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

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原河南颖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于2015年7月通过并购重组成为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央企管理序列。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属国家农药定点企业,位于国家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周边具有丰富的石油化工资源和高科技人才资源。公司现有年产3万吨2-甲基-6-乙基苯胺、1万吨2,6-二乙基苯胺、1万吨乙草胺(甲叉法)、1000吨喹草酸、1万吨精异丙甲草胺等生产装置。其全资子公司(中农发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山东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200余亩,员工200余人,现有年产3万吨邻硝基甲苯生产装置。已形成完整的酰胺类除草剂产业链条。

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已经有十五年历程的郑氏化工以植物生长调节剂为标签成在行业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拥有全国含量98%复硝酚钠原药、98%胺鲜酯原药及全国98%α-萘乙酸钠原药3个原药正式登记证、14个国家制剂登记证、8个国家肥料登记证,并拥有11个原药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生产技术,是行业内较早通过 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2015年,郑氏化工销量增长30%左右,成为行业低迷情况下为数不多保持销量上涨的企业。郑氏化工致力于做中国农化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做优质产品的制造商,做完善服务的供应商,做先进技术的开发商。

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始创于2004年,属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是集农药原药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目前拥有原药中间体生产线4条,制剂大包装生产线1条,具备溴虫腈600吨、嘧菌酯400吨、芸苔素内酯100公斤的年生产能力。

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瀚斯是致力于各类高效除草剂的研发与生产的一家企业,它集农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植保技术推广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悬乳剂、水分散颗粒剂、水乳剂、微乳剂等环保型制剂生产设备及检测技术,现已形成涵盖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四大系列120多个品种丰富的产品线。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瀚斯成为目前具有较强潜力和竞争力的公司。

河南金田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金田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玉草克生产,除禾能生产,禾爱施生产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开封市普朗克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开封普朗克农化产品以高效、低毒、高品质、低残留、无公害、无污染、绿色环保为发展方向,目前已拥有涵盖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鼠剂、除草剂、卫生杀虫剂六大系列40多个三证齐全的品种。并相继推出“猫人”、“鹰人”、“勤耕”三大品牌系列。2015年,公司实现销售五千万,2016年,公司将继续聚焦市场作物,以套餐和组合方式服务农户,为树立服务型企业不懈努力。

郑州豫珠恒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豫珠恒力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郑州豫珠新技术实验厂),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理事单位,河南省农药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河南省石化协会农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公司拥有现代化的检测中心和自动化流水线及一流的生产管理团队,为高质量的产品提供了保障。拥有原药、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叶面肥等系列30余个品种,销往全国近20余个省及地区。2013年我公司在孟州市组建河南豫珠恒力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孟州市产业集聚区,占地80余亩,作为新的生产基地。

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红东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坐落于素有“中国之中”之称的河南省许昌市—许昌精细化工园区。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三大类:1。除草剂类:草甘膦原药、草甘膦系列制剂;麦草畏原药和麦草畏复草甘膦制剂(待量产);2.杀虫剂类: 氯氰菊酯原药、高效氯氰菊酯原药浓剂和氯氰菊酯系列制剂等产品;3.精细化工产品类:氯乙酸、氨基乙酸、多聚甲醛、亚磷酸二甲酯、甲缩醛、氯甲烷、盐酸等医药、农药中间体。东方化工注重创新性研发,成为研、产、集、销、运为一体的综合型化工生产基地。

5. 中国农药出口量

能出口到南美国家,根据2011—2015年中国农药产品出口数据显示,中国出口到哥伦比亚的农药出口量为13万吨,排名第18位;出口额7.1亿美元,排名第13位。截止至2017年11月,哥伦比亚共有2035个农药登记产品,其中包括796个杀菌剂,672个除草剂,479个杀虫剂,其它88个。其中,50%登记产品的有效成分都从中国采购。

6. 中国农药出口总量

50年代,中国主要与苏联和东欧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其次为香港、澳门地区和东南亚国家。60年代,主要贸易地区是港澳地区和日本,其次是西欧和部分亚非拉国家。70年代以来,主要贸易地区是港澳地区、日本、美国及西欧国家,其次是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

  中国与日本民间贸易往来始于50年代。1972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贸易与经济合作迅速发展,中国对日本出口的主要商品有原油、煤炭、纺织品、粮油食品、土畜产品等,中国从日本进口的主要商品有成套设备、先进技术、钢材、化肥、化工原料以及汽车等。港澳地区与内地素有密切的贸易联系,内地对该地区主要供应大量鲜活食品、轻纺产品和其他工业制成品。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中国与美国没有直接的贸易往来关系1972年以来,两国之间贸易发展较快,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原油、纺织品、土畜产品、轻工产品等,中国从美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机器设备、化工原料、先进技术、飞机以及谷物等西欧是中国传统的贸易地区,中国从这一地区进口的商品主要有先进技术、成套设备、机电产品、钢材、化工原料等,对该地区出口的主要商品有传统土特产品、畜产品、部分食品、纺织品及其他制成品。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往来发展较快,通过各种贸易方式向这些国家出口部分机器设备、纺织品、轻工业品、建筑材料等,进口木材、部分有色金属、棉花等农产品。与东盟国家和中东产油国的直接贸易也发展较快。

  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 3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进出口商品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①进口商品结构。自50年代以来,进口一直占优先地位,除少数年份外,一般约占进口总额的80%,生活资料约占20%。生产资料主要有: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砂、橡胶、棉花、化学纤维、纸浆、木材、化工原料,以及先进技术、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化肥、农药等。生活资料包括谷物、食糖和动植物油等。②出口商品结构传统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比重逐步降低,工业制成品逐步增加,其中轻纺产品出口显著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从无到有,1973年中国开始出口原油及石油制品1985年农副产品出口比重由1953年的 55.7%下降到 17.5%;轻纺工业品比重由26.9%上升到39.7%;重化工产品比重从17.4%增长到42.8%。

7. 中国农药出口企业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