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应室灭菌设备配备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2. 供应室消毒灭菌技术规范
1.物品摆放有序,分类固定放置。
2.无菌物品应放在洁净的储物架(柜)上:储物架(柜)应不易吸潮、表面光洁。一次性无菌物品须去除外包装后方可进入无菌间保存。
3.无菌物品应放于离地面20-25cm、离天花板50cm、离墙远于5cm处的储物架(柜)上。
4下送的无菌物品应封闭存放或加防尘罩。
5.储存有效期为:在温度低于25℃、湿度低于60%的条件下,棉质包装材料的有效期为10~14天,其他环境存放期应为7天:医用无纺布及硬质容器包装的物品,有效期为1个月:医用皱纸包装的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纸塑包装袋包装的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6目前我院的无菌物品有效期暂按如下规定,棉布或非织造布包装的物品有效期为7天:内为布类、外为无纺布包装的物品有效期为14天:无纺布包装的物品有效期为1个月:纸塑包装的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3. 供应室常见的灭菌器
脉动真空灭菌器的适用范围:对瓶塞、操作工具、大量的工作服等不需降温防爆的布类物品或药品进行灭菌,也可用于制药行业中生产卫生材料、敷料、器械等产品的单位作灭菌设备,可用于药材的灭菌、熏蒸和烘干。也可用于食品灭菌。
4. 供应室清洗消毒及灭菌监测标准
1、煮沸消毒:先将茶具刷洗干净,放入消毒锅内至水浸没为度,再加热至水沸后15分钟即可,等茶具冷却后取出,放入茶具保洁柜中备用。
2、蒸汽消毒:先将茶具刷洗干净,放入消毒箱中,通入蒸汽消毒15分钟,待茶具冷却后取出,放入茶具保洁柜中备用。
3、药物消毒:先将“84”消毒液原液用清水稀释至1:200(1公斤水中加入约5亳升“84”液),先将茶具刷洗干净,浸没于稀释液中,盖上消毒池盖子,消毒5-10分钟,打开消毒盖,将茶具捞出(戴橡胶手套)、冲净,放入保洁柜中备用。
4、消毒柜消毒:先将茶具刷洗干净、擦干,然后将茶具放入消毒柜中,接通电源,消毒30分钟,断开电源,待茶具冷却后取出,放入保洁柜中备用。
5. 供应室灭菌设备配备标准规范
村卫生室必备医疗设备及设施等配备率100%,完好率100%; 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休重称、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治疗盘、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医用贮槽、有盖方盘、便携式供氧装置、开口器、压舌板、止血带、紫外线灯、观察床、诊断床、诊断桌、软尺、有盖污物桶、换药盘、药品柜、健康档案柜、治疗台、输液架、小型器械包、胎心听筒、地站灯、手电筒、电脑、打印机、电视等;有中医资质的人员的村卫生室应具备中药饮片柜、针灸、火罐等; 心电图,血糖仪视力灯箱
6. 供应室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作者: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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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供应室灭菌设备配备标准有哪些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5章以及6.1和6.2是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时,6.3和6.4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气溶胶aerosols
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一般为0.001μm~100μm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2.2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以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3气锁airlock
具备机械送排风系统、整体消毒灭菌条件、化学喷淋(适用时)和压力可监控的气密室,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4生物因子biologicalagents
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2.5生物安全柜biologicalsafetycabinet,BSC
具备气流控制及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溶胶对操作者和环境的危害。
2.6缓冲间bufferroom
设置在被污染概率不同的实验室区域间的密闭室,需要时,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7定向气流directionalairflow
特指从污染概率小区域流向污染概率大区域的受控制的气流。
2.8危险hazard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9危险识别hazardidentification
识别存在的危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10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highefficiencyparticulateairfilter
通常以0.3μm微粒为测试物,在规定的条件下滤除效率高于99.97%的空气过滤器。
2.11事件in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2.12实验室laboratory
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2.13实验室生物安全laboratorybiosafety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和状态不低于容许水平,可避免实验室人员、来访人员、社区及环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损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等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的要求。
2.14实验室防护区laboratorycontainmentarea
实验室的物理分区,该区域内生物风险相对较大,需对实验室的平面设计、围护结构的密闭性、气流,以及人员进入、个体防护等进行控制的区域。
2.15材料安全数据单materialsafetydatasheet,MSDS
详细提供某材料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技术通报。
2.16个体防护装备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PPE
防止人员个体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等危险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2.17风险risk
危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严重性的综合。
2.18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
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
2.19风险控制riskcontrol
为降低风险而采取的综合措施。
3 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
3.1 实验室应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以持续进行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实验室需要考虑的内容包括:
3.1.1当实验室活动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时,实验室应进行生物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生物因子已知或未知的特性,如生物因子的种类、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反应)关系、致病性(包括急性与远期效应)、变异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与其他生物和环境的交互作用、相关实验数据、流行病学资料、预防和治疗方案等;
b)适用时,实验室本身或相关实验室已发生的事故分析;
c)实验室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不限于生物因素),包括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和可能涉及的人员(如:合同方人员)的活动;
d)设施、设备等相关的风险;
e)适用时,实验动物相关的风险;
f)人员相关的风险,如身体状况、能力、可能影响工作的压力等;
g)意外事件、事故带来的风险;
h)被误用和恶意使用的风险;
i)风险的范围、性质和时限性;
j)危险发生的概率评估;
k)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后果分析;
l)确定可接受的风险;
m)适用时,消除、减少或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及采取措施后残余风险或新带来风险的评估;
n)适用时,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应程度评估;
o)适用时,应急措施及预期效果评估;
p)适用时,为确定设施设备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开展运行控制提供的输入信息;
q)适用时,降低风险和控制危害所需资料、资源(包括外部资源)的评估;
r)对风险、需求、资源、可行性、适用性等的综合评估。
3.1.2应事先对所有拟从事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化学、物理、辐射、电气、水灾、火灾、自然灾害等的风险进行评估。
3.1.3风险评估应由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不限于本机构内部的人员)进行。
3.1.4应记录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报告应注明评估时间、编审人员和所依据的法规、标准、研究报告、权威资料、数据等。
3.1.5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或对风险评估报告复审,评估的周期应根据实验室活动和风险特征而确定。
3.1.6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或欲改变经评估过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事先或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3.1.7操作超常规量或从事特殊活动时,实验室应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其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适用时,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1.8当发生事件、事故等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3.1.9当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3.1.10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时宜首先考虑消除危险源(如果可行),然后再考虑降低风险(降低潜在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或严重程度),最后考虑采用个体防护装备。
3.1.11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过程不仅适用于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常规运行,而且适用于对实验室、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或关停期间。
3.1.12除考虑实验室自身活动的风险外,还应考虑外部人员活动、使用外部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所带来的风险。
3.1.13实验室应有机制监控其所要求的活动,以确保相关要求及时并有效地得以实施。
3.2实验室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的复杂程度决定于实验室所存在危险的特性,适用时,实验室不一定需要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
3.3风险评估报告应是实验室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依据。
3.4风险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应以国家主管部门和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机构或行业权威机构发布的指南、标准等为依据;任何新技术在使用前应经过充分验证,适用时,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5风险评估报告应得到实验室所在机构生物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未列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生物因子的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时,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级
4.1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a)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一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b)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二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 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c)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三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d)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四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4.2以BSL-1、BSL-2、BSL-3、BSL-4(bio-safetylevel,BSL)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4.3以ABSL-1、ABSL-2、ABSL-3、ABSL-4(animalbio-safetylevel,ABSL)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4.4根据实验活动的差异、采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和基础隔离设施的不同,实验室分以下情况:
4.4.1操作通常认为非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4.2可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如:生物安全柜)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4.3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4.4利用具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正压服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5应依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5 实验室设计原则及基本要求
5.1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规定和要求。
5.2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消防主管部门的建议。
5.3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5.4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5.5实验室的设计应保证对生物、化学、辐射和物理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可接受程度,为关联的办公区和邻近的公共空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防止危害环境。
5.6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通过。
5.7应设计紧急撤离路线,紧急出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5.8房间的门根据需要安装门锁,门锁应便于内部快速打开。
5.9需要时(如:正当操作危险材料时),房间的入口处应有警示和进入限制。
5.10应评估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等被误用、被偷盗和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
5.11应有专门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物料的安全。
5.12实验室内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
5.13实验室设计还应考虑节能、环保及舒适性要求,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和人机工效学要求。
5.14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5.15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还应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险的防护。
5.16应根据动物的种类、身体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等选择具有适当防护水平的、适用于动物的饲养设施、实验设施、消毒灭菌设施和清洗设施等。
5.17不得循环使用动物实验室排出的空气。
5.18动物实验室的设计,如:空间、进出通道、解剖室、笼具等应考虑动物实验及动物福利的要求。
5.19适用时,动物实验室还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标准的要求。
6 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
6.1BSL-1实验室
6.1.1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
6.1.2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
6.1.3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存衣或挂衣装置,可将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
6.1.4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
6.1.5实验室台柜和座椅等应稳固,边角应圆滑。
6.1.6实验室台柜等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
6.1.7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等摆放实验室设备和物品。
6.1.8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
6.1.9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应避免交叉污染。
6.1.10如果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窗。
6.1.11实验室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
6.1.12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30m内设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
6.1.13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负压排风柜。
6.1.14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1.15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应有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1.16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6.1.17应有足够的电力供应。
6.1.18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
6.1.19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
6.1.20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
6.1.21应配备适用的通讯设备。
6.1.22必要时,应配备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
6.2BSL-2实验室
6.2.1适用时,应符合6.1的要求。
6.2.2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主入口的门应有进入控制措施。
6.2.3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
6.2.4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
6.2.5应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所配备的消毒灭菌设备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6.2.6应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6.2.7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6.2.8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
6.3BSL-3实验室
6.3.1平面布局
6.3.1.1实验室应明确区分辅助工作区和防护区,应在建筑物中自成隔离区或为独立建筑物,应有出入控制。
6.3.1.2防护区中直接从事高风险操作的工作间为核心工作间,人员应通过缓冲间进入核心工作间。
6.3.1.3适用于4.4.1的实验室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和清洁衣物更换间;防护区应至少包括缓冲间(可兼作脱防护服间)及核心工作间。
6.3.1.4适用于4.4.2的实验室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清洁衣物更换间和淋浴间;防护区应至少包括防护服更换间、缓冲间及核心工作间。
6.3.1.5适用于4.4.2的实验室核心工作间不宜直接与其他公共区域相邻。
6.3.1.6如果安装传递窗,其结构承压力及密闭性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并具备对传递窗内物品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必要时,应设置具备送排风或自净化功能的传递窗,排风应经HEPA过滤器过滤后排出。
6.3.2围护结构
6.3.2.1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应符合国家对该类建筑的抗震要求和防火要求。
6.3.2.2天花板、地板、墙间的交角应易清洁和消毒灭菌。
6.3.2.3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所有缝隙和贯穿处的接缝都应可靠密封。
6.3.2.4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光滑、耐腐蚀、防水,以易于清洁和消毒灭菌。
6.3.2.5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地面应防渗漏、完整、光洁、防滑、耐腐蚀、不起尘。
6.3.2.6实验室内所有的门应可自动关闭,需要时,应设观察窗;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妨碍逃生。
6.3.2.7实验室内所有窗户应为密闭窗,玻璃应耐撞击、防破碎。
6.3.2.8实验室及设备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应有维修和清洁空间。
6.3.2.9在通风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采用烟雾测试等目视方法检查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时,所有缝隙应无可见泄漏(参见附录A)。
6.3.3通风空调系统
6.3.3.1应安装独立的实验室送排风系统,应确保在实验室运行时气流由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流动,同时确保实验室空气只能通过HEPA过滤器过滤后经专用的排风管道排出。
6.3.3.2实验室防护区房间内送风口和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定向气流的原则,利于减少房间内的涡流和气流死角;送排风应不影响其他设备(如:II级生物安全柜)的正常功能。
6.3.3.3不得循环使用实验室防护区排出的空气。
6.3.3.4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生物安全柜和其排风管道,可以将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空气排入实验室的排风管道系统。
6.3.3.5实验室的送风应经过HEPA过滤器过滤,宜同时安装初效和中效过滤器。
6.3.3.6实验室的外部排风口应设置在主导风的下风向(相对于送风口),与送风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2m,应至少高出本实验室所在建筑的顶部2m,应有防风、防雨、防鼠、防虫设计,但不应影响气体向上空排放。
6.3.3.7HEPA过滤器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靠近送风管道在实验室内的送风口端和排风管道在实验室内的排风口端。
6.3.3.8应可以在原位对排风HEPA过滤器进行消毒灭菌和检漏(参见附录A)。
6.3.3.9如在实验室防护区外使用高效过滤器单元,其结构应牢固,应能承受2500Pa的压力;高效过滤器单元的整体密封性应达到在关闭所有通路并维持腔室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若使空气压力维持在1000Pa时,腔室内每分钟泄漏的空气量应不超过腔室净容积的0.1%。
6.3.3.10应在实验室防护区送风和排风管道的关键节点安装生物型密闭阀,必要时,可完全关闭。应在实验室送风和排风总管道的关键节点安装生物型密闭阀,必要时,可完全关闭。
6.3.3.11生物型密闭阀与实验室防护区相通的送风管道和排风管道应牢固、易消毒灭菌、耐腐蚀、抗老化,宜使用不锈钢管道;管道的密封性应达到在关闭所有通路并维持管道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若使空气压力维持在500Pa时,管道内每分钟泄漏的空气量应不超过管道内净容积的0.2%。
6.3.3.12应有备用排风机。应尽可能减少排风机后排风管道正压段的长度,该段管道不应穿过其他房间。
6.3.3.13不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安装分体空调。
6.3.4供水与供气系统
6.3.4.1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实验间的靠近出口处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如果实验室不具备供水条件,则应设非手动手消毒灭菌装置。
6.3.4.2应在实验室的给水与市政给水系统之间设防回流装置。
6.3.4.3进出实验室的液体和气体管道系统应牢固、不渗漏、防锈、耐压、耐温(冷或热)、耐腐蚀。应有足够的空间清洁、维护和维修实验室内暴露的管道,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截止阀、防回流装置或HEPA过滤器等。
6.3.4.4如果有供气(液)罐等,应放在实验室防护区外易更换和维护的位置,安装牢固,不应将不相容的气体或液体放在一起。
6.3.4.5如果有真空装置,应有防止真空装置的内部被污染的措施;不应将真空装置安装在实验场所之外。
6.3.5污物处理及消毒灭菌系统
6.3.5.1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设置生物安全型高压蒸汽灭菌器。宜安装专用的双扉高压灭菌器,其主体应安装在易维护的位置,与围护结构的连接之处应可靠密封。
6.3.5.2对实验室防护区内不能高压灭菌的物品应有其他消毒灭菌措施。
6.3.5.3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气流。
6.3.5.4如果设置传递物品的渡槽,应使用强度符合要求的耐腐蚀性材料,并方便更换消毒灭菌液。
6.3.5.5淋浴间或缓冲间的地面液体收集系统应有防液体回流的装置。
6.3.5.6实验室防护区内如果有下水系统,应与建筑物的下水系统完全隔离;下水应直接通向本实验室专用的消毒灭菌系统。
6.3.5.7所有下水管道应有足够的倾斜度和排量,确保管道内不存水;管道的关键节点应按需要安装防回流装置、存水弯(深度应适用于空气压差的变化)或密闭阀门等;下水系统应符合相应的耐压、耐热、耐化学腐蚀的要求,安装牢固,无泄漏,便于维护、清洁和检查。
6.3.5.8应使用可靠的方式处理处置污水(包括污物),并应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以确保达到排放要求。
6.3.5.9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当处理实验室辅助区的污水,并应监测,以确保排放到市政管网之前达到排放要求。
6.3.5.10可以在实验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适用的消毒灭菌装置。
6.3.5.11应具备对实验室防护区及与其直接相通的管道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
6.3.5.12应具备对实验室设备和安全隔离装置(包括与其直接相通的管道)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
6.3.5.13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关键部位配备便携的局部消毒灭菌装置(如:消毒喷雾器等),并备有足够的适用消毒灭菌剂。
6.3.6电力供应系统
6.3.6.1电力供应应满足实验室的所有用电要求,并应有冗余。
6.3.6.2生物安全柜、送风机和排风机、照明、自控系统、监视和报警系统等应配备不间断备用电源,电力供应应至少维持30min。
6.3.6.3应在安全的位置设置专用配电箱。
6.3.7照明系统
6.3.7.1实验室核心工作间的照度应不低于350lx,其他区域的照度应不低于200lx,宜采用吸顶式防水洁净照明灯。
6.3.7.2应避免过强的光线和光反射。
6.3.7.3应设不少于30min的应急照明系统。
6.3.8自控、监视与报警系统
6.3.8.1进入实验室的门应有门禁系统,应保证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实验室。
6.3.8.2需要时,应可立即解除实验室门的互锁;应在互锁门的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
6.3.8.3核心工作间的缓冲间的入口处应有指示核心工作间工作状态的装置(如:文字显示或指示灯),必要时,应同时设置限制进入核心工作间的连锁机制。
6.3.8.4启动实验室通风系统时,应先启动实验室排风,后启动实验室送风;关停时,应先关闭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和排风支管密闭阀,再关实验室送风及密闭阀,后关实验室排风及密闭阀。
6.3.8.5当排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机制避免实验室出现正压和影响定向气流。
6.3.8.6当送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机制避免实验室内的负压影响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正常功能和围护结构的完整性。
6.3.8.7应通过对可能造成实验室压力波动的设备和装置实行连锁控制等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柜、负压排风柜(罩)等局部排风设备与实验室送排风系统之间的压力关系和必要的稳定性,并应在启动、运行和关停过程中保持有序的压力梯度。
6.3.8.8应设装置连续监测送排风系统HEPA过滤器的阻力,需要时,及时更换HEPA过滤器。
6.3.8.9应在有负压控制要求的房间入口的显著位置,安装显示房间负压状况的压力显示装置和控制区间提示。
6.3.8.10中央控制系统应可以实时监控、记录和存储实验室防护区内有控制要求的参数、关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应能监控、记录和存储故障的现象、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应可以随时查看历史记录。
6.3.8.11中央控制系统的信号采集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min,各参数应易于区分和识别。
6.3.8.12中央控制系统应能对所有故障和控制指标进行报警,报警应区分一般报警和紧急报警。
6.3.8.13紧急报警应为声光同时报警,应可以向实验室内外人员同时发出紧急警报;应在实验室核心工作间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6.3.8.14应在实验室的关键部位设置监视器,需要时,可实时监视并录制实验室活动情况和实验室周围情况。监视设备应有足够的分辨率,影像存储介质应有足够的数据存储容量。
6.3.9实验室通讯系统
6.3.9.1实验室防护区内应设置向外部传输资料和数据的传真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6.3.9.2监控室和实验室内应安装语音通讯系统。如果安装对讲系统,宜采用向内通话受控、向外通话非受控的选择性通话方式。
6.3.9.3通讯系统的复杂性应与实验室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6.3.10参数要求
6.3.10.1实验室的围护结构应能承受送风机或排风机异常时导致的空气压力载荷。
6.3.10.2适用于4.4.1的实验室核心工作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30Pa,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10Pa;适用于4.4.2的实验室的核心工作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40Pa,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15Pa。
6.3.10.3实验室防护区各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
6.3.10.4实验室的温度宜控制在18℃~26℃范围内。
6.3.10.5正常情况下,实验室的相对湿度宜控制在30%~70%范围内;消毒状态下,实验室的相对湿度应能满足消毒灭菌的技术要求。
6.3.10.6在安全柜开启情况下,核心工作间的噪声应不大于68dB(A)。
6.3.10.7实验室防护区的静态洁净度应不低于8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