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属于什么法
[一)居住等级的划分 住宅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
居住区泛指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3-5万人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7000—15000人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1000-3000人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规划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居住区规划是满足居民的居住、工作、休息、文化教育、生活服务、交通等方面要求的综合性的建设规划,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
(二)住宅小区的类型
按照住宅小区建设条件的不同,可分为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城市旧住宅小区改建。
按照住宅小区所处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城市内的住宅小区和独立的住宅小区。城市内的住宅小区在用地上是城市居住用地的有机组成部分,住宅小区内设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这类小区在建设管理、生活供应及居民的工作、学习、休息等方面都与城市有密切的联系。
独立的住宅小区一般是专为某一厂矿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而建,因而居住对象较单一。这类住宅小区多远离城市而与城市交通联系不便,具有较大的独立性,面积往往较大,小区内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定额指标都比城市内住宅小区有所增加。
另外,还有一类独立的住宅小区建在城外自然景观环境较好的地段,建设标准较高,多为低层住宅区或别墅区,区内居民就业在城内,来往交通靠私人拥有的机动车,此类住宅小区在居民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也与城市存在较密切的联系。
2.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属于什么法律
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色等,其计算要比绿化率严格很多。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
1、绿化率≠绿地率;
2、绿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4、绿化率只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衡量楼盘绿化状况的国家标准是绿地率;
5、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或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3.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属于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高度乘以0.7,东西方向不得小于建筑高度乘以0.5。就像房子前后的距离一样,普通小区的居住用房可以使用:楼高:楼间距=1:1.2。
例如一栋楼有30层,按2.8米的高度计算,整栋楼的高度是84米,所以100米的建筑间距是1:1.2。房屋左右距离一般为普通多层(4-6层)与多层建筑6m,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9m,高层与高层之间13m。
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最小间距,以确保后排房屋在冬至底层获得不少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
扩展资料:
建筑距离(前后距离)按日照距离计算,所谓日照距离:是指前后两排房屋南面之间的最小间隔距离,以确保后冬至底层楼面能达到不少于一小时的窗光日照。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根据房子的长边向阳,朝阳向南,中午阳光照射到房子底部的窗台。如果客厅所需的日照时间增加,间距会相应增加,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时,间距会发生变化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国家层面,主要是通过住建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来控制。不摘录了,你可以仔细看看原文;地方层面,各省市当局都会根据本地条件和发展需求制定一些细则,比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等。
5.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属于什么法规
楼间距规定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有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