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
办理流程
1、向县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 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填写和递交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报告,如《XX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等文件。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申报时可不需要提供,但领证前必须提供)、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
4、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5、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卫生设施布局、通风排气),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经营单位名称),(已在我所办理建设项目卫生验收合格的单位可免提供)。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提交文件,申请换证
2.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应提交的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4.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及属地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单一销售有完整包装食品的不需提交此项);
7.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①即符合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和由业主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有分拆情况才需提交),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或者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需带原件校对)、房屋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房产开发公司的公章);②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8.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涉及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的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布局图需电脑制图,标明单位全称、标明尺寸)
9.《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10.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不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单位的公章);
1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3.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4.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15.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1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4. 食品自动售货机的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食堂、普通中等学校食堂、小学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根据《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七条 规定: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现场有人管理的食品自动售货机除外)。
中央厨房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成品、冷食类食品成品、裱花类糕点成品、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鲜榨饮料、生鲜乳饮品等项目制售。
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
5.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处罚依据
你好!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就是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自动售货是指食品经营者在固定区域或自有门店,通过自动售货设备或开放式货架,以自选式方式销售食品,消费者不经过人工结算,而是采用投币或电子方式自助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或者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6.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管理暂行规定
自动售货机相当于是零售方式的一种,所以需要办理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安全证等。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如下,供您参考:
1、营业执照办理手续
个体需要前往所在辖区工商局进行资料提交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申请需要到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窗口进行相关的办理,手续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营业执照的正常手续办理就好。
2、食品安全证办理手续
食品安全证是需要经营食品售货机的需要办理的相关证件,到所在县区的食药监局进行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3、其他相关证件的办理手续
自动售货机的销售相当于一个小门店的销售经营,不同的行业需要办理的证件也不相同,例如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还需要办理二类医疗用品许可证,地方不同办理的证件也不相同,建议直接咨询相关部门进行证件手续的办理。
7. 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食品安全各环节都应当做到责任到人,严禁违反制度,违规操作。
二、必须严格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准入许可,按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清真食堂应同时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并进行合法经营。学校食堂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加工制售场所及正常运转设施设备。严禁未经许可向学生供餐。
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严禁从业人员未经体检、未经培训上岗、
四、必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对所采购原料做到源头可塑。严禁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原料;严禁采购食品半成品。
五、必须严格食品加工操作流程控制。严禁洗菜池、洗肉池混用;严禁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霉变原料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六、必须将当餐加工的营养餐在2小时内提供给学生食用。严禁加工或售卖外购冷荤凉菜;严禁提供隔餐、隔夜剩饭剩菜。
七、必须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备案制度,每餐食品留样不少于
100克,保存48小时以上。严禁将留样食品与食品原料及餐具等混放。
八、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餐具、加工容器、加工用具必须进行明显标识,用后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严禁肉案和菜板混用,生案熟案混用,生熟食品混放。
九、必须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立即向辖区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严禁瞒报、虚报、迟报。
十、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每学期组织一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8. 是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从许可资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管辖权限四个方面,明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监管规则。
文件明确,自动售货设备的日常监管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决了售货商跨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摆放自动售货设备由谁负责日常监管的问题。
文件还要求,将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纳入监督抽检范畴,且在售货商未到场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展监督抽检,避免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成为监督抽检的盲区,为通过自动售货设备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
文件对涉及自动售货设备的投诉举报明确按照“谁先受理、谁处理”的原则处置,必要时还可由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避免自动售货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因为售货商主体不在辖区无法受理消费投诉举报的问题。
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售货机发生消费纠纷,往往因为售货机经营企业不在南昌而难以监管,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如今明确了食品安全属地监管原则,解决了区域监管的问题,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这种新型业态,也为进一步优化南昌市营商环境,支持、鼓励新型业态(行业)发展提供示范借鉴。
9.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
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流程:
1、办理流程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
3、现场核查;
4、审批打证;
5、通知领证 。
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