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会(医疗器械会议记录范文)

海潮机械 2022-12-14 13:21 编辑:admin 60阅读

1. 医疗器械会议记录范文

医疗器械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

1.供方必须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采购的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

3.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质量审核包括索取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书,必要时对产品和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并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 供货单位 数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证号 灭菌批号 产品效期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质检员签字 。医疗器械销售制度内容的基本要求: 1.销售医疗器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产品销售给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具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销售对象为个人的除外)。 2.销售产品要做好销售记录。必要时应能根据销售记录追查出全部售出产品情况并追回。销售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出厂编号、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办人。 3.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过后一年以上。

4.销售特殊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应对产品退货实施控制,并建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退货单位、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退货原因及处理结果。

2. 医疗器械会议总结范文

1.你的专业背景(生物,临床,检验,病理,药学等)或相关工作经验。

2.如果给你一个新产品,你如何快速找到产品的卖点。

3.你如何帮助销售让产品快速上量。

4.你所了解产品的竞品信息。

5.其他面试类通用问题。其他的要充分关注应聘公司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并且对产品进行总结,分析,做好充分准备,预祝面试顺利。

3. 医疗器械会议记录范文怎么写

从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欢迎建立建档记录销售制度

4. 医疗器械会议纪要

第一步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如果您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在开发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设立登记申请书(需要公司董事长签署) 3、公司章程(含小型企业章程) 4、董事会议纪要,股东会议纪要(含小型企业纪要) 5、企业人员登记表 6、企业投资人履历表 7、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的证明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验资证明(以实物出资的部分要求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10、公司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和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核名材料 12、公司董事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4、私营企业需提交:(a)法定代表人职业证明(b)股东照片,简历,身份证 1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第三步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 国税登记 地税登

5. 医疗器械开会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已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实施本程序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进展。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本程序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6. 医院设备会议记录

可以打开电脑的语音输入功能 选择语音入录 最简单

7. 医疗设备会议记录

范文如下:

防灾会议纪要一

  时间20XX.4

  地点阶梯教室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主持人陈杰

  主要内容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纪要:

  要使全校师生都知道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就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我校在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方面准备采取以下做法:

  (1)开发防震减灾校本课程。

  (2)加强《科学》、《品德与社会》等课中有关地震的内容讲课力度,通过增加课时将防震抗震知识讲深讲透。

  (3)在校园网站内设置防震减灾录象和有关VCD片的链接点。

  (4)邀请县地震、消防专家来我校作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报告

  (5)每年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防震减灾知识竞赛。

  (6)成立学校防震减灾兴趣小组,拓宽这些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面。

  防灾会议纪要二

  20XX年5月28日下午,副院长黄后宝主持召开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同志章泾萍、周玉森、顾莉、王春音、姚勇、张斌华、王健、田雷、凌江文、毛丽英、王欢、曹根皓、汪继军出席会议。会议对《皖医弋矶山医院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和《皖医弋矶山医院防震减灾应急疏散演练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在科学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式的基础上,对医院近期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现将有关会议决议纪要如下: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的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工作现状,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皖医弋矶山医院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和《皖医弋矶山医院防震减灾应急疏散演练方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防震减灾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医院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成员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积极加强与政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提高灾情预报、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四、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立足“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强化软硬件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院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后勤设备均严格按照7级标准抗震设防,并根据需要加强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提升信息系统容灾备份能力,确保交通、通信及后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及时抢救,切实增强应对灾害的综合协调和抢险救灾能力。

  五、加强防震减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防大震、救大灾”的思想,健全完善灾情应急指挥体系,加强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发展壮大救援志愿者队伍,合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做好灾情发生时患者及伤员的抢救、转运和治疗工作,提高现场救援和后方指挥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医院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确定基本食品、生活用品、药物器材的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紧急状态下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和使用机制,逐步建立与防震减灾工作相适应的应急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灾害的能力。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积极通过广播、网络、专题讲座等媒介和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于地震、防震、避震和各种灾害性事件的基本鉴别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氛围。

  防灾会议纪要三

  会议主题防震减灾工作会

  时间3月14日

  会议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各年级班主任

  主持人刘海泉

  会议内容

  刘海泉:

  本次会议有以下几项内容:

  1、汪校长宣读防震减灾文件

  2、汪校长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安排

  3、会议总结

  汪校长:

  1、宣读文件

  2、具体工作安排

  3、防震减灾的管理规定

  备注

8. 医疗器械会议记录范文模板

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明确标定为一次性使用的无菌、消毒等医疗用品,常用的包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手术包、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等。

2、购入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要求索要相关证件: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同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原生产企业单位公章,经查验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将资料归档保存备查。

3、机构负责人必须对每次购入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质量验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器具应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严格把关,保证所购产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产品质量合格。

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查验合格,未拆除外包装前,应入专库存放,专人负责管理,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货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屋顶≥50CM。查验或存放过程中,发现包装破损、超过灭菌有效期以及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得再用于临床使用。

5、拆除外包装的小包装一次性医疗用品,应按要求存放于医疗用品存放柜内,医疗用品存放柜内外环境要求清洁、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原则上高度危险物品宜放置在不易受到污染的位置,中度危险物品次之,低度危险物品再次之。

6、进入治疗室的应达到最小包装,医务人员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洁净度、消毒灭菌使用方法是否规范等问题,对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医务人员使用前应检查一次性医疗用品有效期和包装情况,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者其他情况,应及时留样送检,详细记录,机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迅速停止发放此类或同一批号用品。

8、医务人员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程进行,临时开启,立即使用,避免放置时间过长,在操作中一次性用品疑被污染或已经被污染,应立即更换。

9、一次性使用医院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丢弃、出售、赠送,也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中。

10、建立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登记账册和使用、销毁记录。采购记录内容含:采购时间、生产或经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并保留原始订购合同,以备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追查;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销毁情况登记内容:姓名、物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使用数量、销毁日期、消毒毁形方法、经办人等。

9. 医疗器械会议记录范文大全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第九十一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

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一百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