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批复意见
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于****年*月*日至*月*日对施工方申报的测量放线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测复核,符合设计图纸及规划局放线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放线结果正确, 现场检验合格,同意向政府规划部门申报施工放线核准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后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测量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用于施工控制。
二、监理审核意见
符合要求:经审查,该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齐全,内容完整;总体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措施得到。同意用于本工程指导施工。
专业监理工程师:该施工组织设计所编制内容能基本满足本工程实际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凡涉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高危作业等,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把关,只有自检合格并申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该施工组织设计所编制的内容确保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确保本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化。
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审核,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工期安排合理,施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明确,施工保证措施得力,进场人员、设备满足要求。施工技术方案可行。
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指导施工,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偏差,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质量、工期。
2. 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批复意见怎么写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在序号1、2、3……后的监理单位验收结论,监理单位的专业工程师应逐项审查,同意项填写“合格或符合要求”,不同意项暂不填写,待处理后再验收,但应做标记。注明验收和不验收的意见,如同意验收并签字确认,不同意验收请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和完成时间。
如逐项审查全部合格,则最后一栏,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同意验收并签字(专业工程师签名)确认填好年、月、日。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附录F表。分项工程是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通常起一个归纳整理的作用,是一个统计表,没有实质性验收内容。只要注意三点就可以了。一是检查检验批是否将整个分项工程复盖了,有没有漏掉的部位;二是检查有混凝土、砂浆强度要求的检验批,到龄期后能否达到规范规定(填入说明栏);三是将检验批的资料统一,依次进行登记整理,方便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8
3. 水利工程监理批复表意见范文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验收意见规范化填写如下:
1、“开工报告”审查意见填写: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同意开工。
2、“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填写:同意资格审查。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符合要求。
5、“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申报审批表”审查意见填写:同意。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填写:同意隐蔽,进入下道工序。
7、“工程报验单”监理单位意见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验收合格。
8、“工程竣工验收报验单”监理单位意见填写:经预验收,本工程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本工程预验收合格。
9、“主要设备开箱检验记录”核查结论填:同意施工单位检验结果。
4. 监理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意见
全面回答如下:
监理审核意见及质量验评规范用语
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审批意见:
专监填写:经审查,该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齐全,内容完整;总体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得当。拟同意用于本工程指导施工,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专监填写:经审查,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能满足施工要求,拟同意用于本工程指导施工,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总监填写:同意按本施工组织/方案组织实施。
2、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经审查,工程各项开工准备充分,相关报审工作已全部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
3、工程开工/复工令:经审查,本项目已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现同意你方开始施工,开工日期定为****年*月*日
4、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审批意见:经审查,该单位所报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办法齐全、切实可行,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配置合理,同意实施。
5、分包单位资格报备表:经审查,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同意进行专业分包。
6、特殊工种证件报审表:经审核,证件真实、有效,符合要求,同意上岗。
7、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工程竣工,同意申请。
8、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满足施工要求。
9、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合格,同意进场使用。
10、工序报验申请表:该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转序。
11、检验批验收记录:监理单位检验批记录应填:合格或符合要求。结论:同意施工单位评定结果,同意验收。
说明:(1)定量项目填数据(2)定性项目凡是数据(数字)或原材料有试验报告的填合格,文字叙述的填符合要求(3)无用项目的用/画掉,不留空白(4)每格填一次,不能跨行填写或用“”代替(5)必须手写不能打印。
1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合格;结论:所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工程实体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1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同意验收;结论:所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工程实体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通过验收。
15、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表:齐全完整。
16、单位工程实体质量与主要功能核查抽检记录表:符合要求。
17、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合格。
18、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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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隐蔽验收记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隐蔽。
20、施工进度计划审批意见:经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符合合同工期及总控制计划要求,同意按此计划组织施工。
21、有工程进度款审批意见:根据施工合同,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同意工期支付工程款....,请按合同规定付款。
5. 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组建: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项目稽察、审计机关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主要抓建设程序中五个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实施开始)的审批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对中央投资和中央、地方合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审批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过程中,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和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投资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
(2)审查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务院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后评价。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自评、行业评价的基础上,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复审。
(4)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负责按上述程序履行大中型水利项目的省级审批和建设管理权限。
2.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3.项目稽察: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4.审计机关: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或聘请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5.水行业主管部门:
(1)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2)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三、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
1、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应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2、国家规划内项目安排优先开展前期工作,并优先开工建设。
3、大型水利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纳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4、前期工作经费由当地和项目业主负责落实,省级对大型水利工程给予适当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主要依靠中央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和地方政府配套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1、对经营性部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项目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对非经营性部分,省级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包干使用,超概算投资部分由市(州)、县(市、区)及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2、对新开工的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3、纳入国家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支持比例。经营性投资比重较大、市场融资能力较强的项目,主要依靠争取中央资金和市场融资解决,省级原则上不给予资金支持。
4、未纳入国家规划,中央未给予资金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开工的中型水利工程,省级投资比例原则上按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35%干支持。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省级投资采取补助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补助方式的省级投资,直接补助到项目业主;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投资,通过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入省水务投资集团,由省水务投资集团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1]202号)文规定,州发改委农经科对水利项目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大型水利工程(库容1亿立方以上,灌面50万亩以上)
1、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层层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委托水利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批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二)中型水利工程(库容1千万立方—1亿立方,不含1亿立方;灌面5万亩—50万亩,不含50万亩)
除国家、省对编制项目建议书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省略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程序为: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三)小型水利工程(库容1千万立方以下,不含1千立方)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批,附设计单位编制文本、政务中心受理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等。
6. 施工方案监理批复意见大全
危大方案要进行专家论证,同意后才可以实施,监理审批意见就是请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7. 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批复意见书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 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八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 (二)经培训合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管理专用章。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管理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三十四条 资格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吊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8. 水利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 一管理;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 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七条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按照统-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CXxg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 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工程监测设 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a搜索文档或关键词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的文晖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技杀又怕或大 诖可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i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9.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怎么批复
1、专项施工方案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一个施工项目指定工程的实施方案,通常项目总工编制,企业总工审核再上报监理、甲方。
2、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说明该项工程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安全隐患多,需要相关专家共同评估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监理怎么审批,同意按专家意见实行,附专家论证意见。常规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质检站会共同参加专家论证会,监理也不需要审批啦。监理(专监和总监)审核后不得不置可否。要吗,就同意该方案实施或批上需要改进处建议,转建设方认可;要吗,就指出需要修改、补充、重报的理由,退回返工重编。涉及到施工重大危险源需专家组论证的,首先应该是总监签认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