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态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1、水源工程应根据水源条件、灌溉规模及综合利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小水窖、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堰(坝)、机井或不同组合形式。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源工程质量保证年限不应少于20年。
b)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100%。
c)小塘堰(坝)容量应小于10000m3,坝高不超过5m,挡水、泄水和放水建筑物等应配套齐全。
d)小水池(窖)容量宜控制在2000m3以下。小水池(沉沙池)边墙应高于蓄水池最高水位0.3m-0.5m,四周应修建高度1.2m以上的防护栏,以保证人畜等的安全。小水窖应配套集雨场、取用水等设施设备。
e)小型蓄水窖容量不应小于30m3。集雨场、引水沟、沉沙池、防护围栏、取用水等应配套完备。当利用硬化坡面或公路等做集雨场时,每50m3蓄水容积应有不少于667m2的集雨面积。
f)支渠(含)以下引水和提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根据设计灌溉保证率、设计灌水率、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及灌区内调蓄容积等综合分析计算确定,宜控制在1.0m3/s以下。泵站净装置效率应不低于60%。泵站应符合GB50265的规定。
g)机井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按照合理开发、采补平衡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机井应符合GB/T50625的规定。
2、渠(沟)道工程应按灌溉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置。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明渠输配水工程的农渠工程质量保证年限不应少于15年。
b)固定渠道和临时渠道(毛渠)应配套完备;农渠以下应设临时灌水渠道;不允许在固定输水渠道上开口浇地;渠道的分水、控水、量水、联接和桥涵等建筑物应完好齐全。
c)平原地区斗渠斗沟以下各级渠沟宜相互垂直,斗渠长度宜为1000m~3000m,间距宜为400m~800m;末级固定渠道(农渠)长度宜为400m~800m,间距宜为100m~200m,并应与农机具宽度相适应。河谷冲积平原区、低山丘陵区的斗渠、农渠长度可适当缩短。井灌区采用明渠输水的斗渠、斗沟设置可参照执行。
d)斗渠和农渠等固定渠道宜进行防渗处理,防渗率不低于70%。井灌区固定渠道应全部进行防渗处理。防渗衬砌宜采取生态型结构,尽量减少对生物栖息地的影响。
e)井灌区宜采用管道输水,田间管道长度宜为90m/hm2~150m/hm2;支管间距宜采用50m~150m。各用水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单口灌溉面积宜为0.250hm2~0.60hm2,出水口或给水栓间距宜为50m~100m。
f)季节性冻土区,冻土深度大于10cm的衬砌渠道应进行抗冻胀设计。固定暗渠、管道应埋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应小于60cm,管道系统末端需布置泄水井。
3、渠(沟)系建筑物包括农桥、涵洞、闸门、跌水与陡坡、量水设施等。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物应配套完整,实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涵),管理方便,运行良好。还应满足灌溉与排水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溉与排水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b)各类渠(管)道和渠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年限不应少于20年。
c)农桥应采用标准化跨径。桥长应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不宜超过15m。桥宽宜与所连接道路的宽度相适应,不宜超过8m。三级农桥的人群荷载标准不应低于3.5kN/m2。
d)渠道跨越排水沟或穿越道路时,宜在渠下或路下设置涵洞。涵洞应根据无压或有压要求确定拱形、圆形或矩形等横断面形式。承压较大的涵洞应使用管涵或拱涵,管涵应设混凝土或砌石管座。
e)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通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宜设置分水闸;在斗渠末端的位置要设退水闸;从水源引水进入渠道时,宜设置进水闸控制入渠流量。
f)沟渠水流跌差小于5m时,宜采用单级跌水;跌差大于5m时,应采用陡坡或多级跌水。跌水和陡坡应采用砌石、混凝土等抗冲耐磨材料建造。
g)渠灌区在渠道的引水、分水、泄水、退水及排水沟末端处应根据需要设置量水堰、量水槽等量水设施,井灌区应根据需要设置管道式量水仪表。
4、田间灌溉工程应根据气象、作物、地形、土壤、水源、水质,农业生产及发展、管理和经济社会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灌溉方式。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喷灌工程的建设应满足GB/T50085的规定。
b)微喷、滴灌和小管出流(或涌泉灌)等形式的微灌工程建设,应满足GB/T50485的规定。
5、田间排水工程应根据涝、渍、碱的成因,结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或抽排及其结合的方式。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排涝、排渍和改良盐碱地或防治土壤盐碱化任务要求,在无塌坡或塌坡易于处理地区或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排渍、改良盐碱地或防治土壤盐碱化地区,当采用明沟降低地下水位,不易达到设计控制深度,或者明沟断面结构不稳定塌坡不易处理时,宜采用暗管排水;当采用明沟或暗管降低地下水位,不易达到设计控制深度时且含水层的水质和出水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井排。
b) 田间排水工程质量保证年限应不少于10年,衬砌排水沟工程质量保证年限应不小于20年。
c)排涝农沟采用排灌结合的末级固定排灌沟、截流沟和防洪沟,可采用砖、石、混凝土等结构衬砌,长度宜在200m~1000m之间。斗沟长度宜为800m~2000m,间距宜为200m~1000m,山地丘陵区防洪斗沟、农沟的长度可适当缩短。斗沟的间距应与农沟的长度相适应,宜为200m~1000m。
2. 生态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有哪些
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六条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划定、调整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
(一)属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区域;
(二)泉水涵养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和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三)因地下水开采使用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区域;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限额以上新增取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取水的,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取水超出地下水年度总量或者限定水位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减少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采取人工回灌补源、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地下水库工程和节水工程等措施,防止水源枯竭、海(咸)水入侵和地质环境恶化。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其他区域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不得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有毒有害物质。
危险废物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和化工、矿山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 水井施工组织设计
跟其他混凝土分项工程一样,先挖基坑,测量工程和平面几何尺寸,验收基坑,如何做混凝土垫层和防水工程,进行隐蔽验收,再安装钢筋,进行隐蔽验收,接下来安装模板,验收模板后,浇筑混凝土,最后进行拆模养护。
4. 高层建筑水井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电井和水井下槛一般比相邻共用部位高100mm。
应该没这个施工规范(说不定设计规范有),一般是设计注明的。5. 水源井施工组织设计
水源井的间距和地下水的抽取与补给密切相关,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
6. 井的施工规范
【降水|降水井封堵方案(完整版)】内侧焊接三级12120的双向网片 , 保证地面做法此部位不空鼓 。
底板钢筋施工时套筒补强钢筋按 11G101-1 78页处理 。
资源配置现场管理人员 1名 , 测量人员 2名 , 普工 5名 。
水井回填资源配备表序号机械名称装载机吊罐型号ZL501.2m38m3单位台数量备注12341111个罐车辆振捣棒50套6、施工质量保证措施1)水井回填施工开始前要对水井所在位置的基坑建基面进行测量 , 保证建基面高程满足设计要求 。
开始进行水井封堵回填前 , 要对回填的砂石混合料提前进行拌制 , 提前运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 并要求监理及实验人员对砂石料级配进行现场确认 , 计算回填方量及现场备料量 , 保证回填砂石料质量和数量 。
回填前要将井内存水尽量排除 , 防止填筑过程中井水溢出井口 。
回填砂石料必须密实 , 水泥土夯实指标同水井所在部位土方回填压实指标 。
如果回填时遇到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时 , 应取消回填封堵施工 , 另选时间进行封堵 。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水井回填前应对水井井口进行覆盖 , 并设置防护栏杆 , 防止人畜掉入 。
2)拌制混合料及混合料吊运过程中 , 有安全员进行现场车辆的指挥 。
3)现场施工用电设备 , 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进行设置 。
4)如果回填时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 , 应取消回填封堵施工 , 另选时间进行封堵 。
7. 生态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版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噪音的规定,扰民的具体时间段是晚上二十二点到早上六点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点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二、扰民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三、噪音污染的治安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制造的声音超过法定数值的就属于噪音污染,比如在高级别墅区,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的声音,如果超过40分贝就属于噪音污染。
8. 工作井施工方案包括
地下室基坑底降水施工方案目前已完成了人工挖孔桩、土方暗挖等分项工程施工,由于地下水较为丰富,核心筒承台底标高较低,开挖后地下有渗水现象,直接影响地下室底板施工,为保证地下室工程质量,必须采用针对性的降水方案才能有效实施地下室底板施工。降水即在基坑底垫层施工前,用真空井点深入含水层内,用不断抽水方式使地下水位下降至坑底以下,同时使土体产生固结及地水层保持干燥。
1、降水井: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以往施工经验,选择在核心筒内基底设Φ1.5米,深2米的集水井,采用10厚钢板覆盖井面,以保证不影响地下室底板施工,内填4~6cm碎石。
2、盲沟:由于核心筒部分桩顶标高低于承台底,造成人工挖孔桩位置积水较多,为解决该问题,在人工挖孔桩四周挖一条盲沟,将桩顶部分地下水引至降水井,盲沟宽300mm、深1000mm.,内填4~6cm碎石。
3、疏水层:未解决核心筒承台底渗水问题,在承台底部设置200mm厚碎石疏水层,内填4~6cm碎石,上铺5cm石粉。
4、喷射井点选用:根据目前渗水情况,井点降水采用2.5型圆心式喷射管,工作性能为:外管直径68mm,喷嘴直径7mm,混合管直径14mm,工作水压力0.6~0.8Mpa,工作水流量110.4~148.8m3/d,设计单个井点出水能103.2~138.2m3/d,适用含水层渗透系数0.1~5.0m/d。
5、过滤器长度:真空井点的过滤器长度不宜小于含水层厚度的21/3,管井过滤长度采用2m。
6、井点管采用114mm的钢管,长度4.5m,管下端配有滤管和管尖。滤管直径与井点管相同,管壁上渗水孔直径为15mm,呈梅花状排列,孔隙率不小于15%,管壁外应设两层滤网,内层滤网采用30~80尼龙网,外层采用钢丝网。
7、抽水设备采用ZBA-6型水泵,其主要技术性能:流量20m3/h,扬程38m,吸程7.2m,电机功率4KW。
8、管井的使用:管井使用时,应经试抽水,检查出水是否正常,有无堵塞等现象。抽水过程中应经常对抽水设备的电动和传动机械、电流、电压等进行检查,并对井内水位下降和流量进行观测和记录。
9、地下室底板施工完毕后,井管采用1:2水泥浆高压灌注进行封闭,如有必要,可采用水泥浆与玻璃胶双液灌注封闭。
8、注浆后,平地下室板面进行防水处理,施工前清扫干净井管周边,沿井管周边凿一道止水槽后,采用柔性防水胶涂刷两道,厚度控制在3mm厚,面抹1:2防水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