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的通知
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对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药品流通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使用范围,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
第七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销售凭证样票。
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药品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分柜台陈列,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二条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
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本单位医师的处方。患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
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设置的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以及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其他条件,并遵守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药品的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对最小包装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保存至药品销售或者使用完毕。药品拆零后的盛装物或者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药品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药品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捐赠的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三)供货单位医疗器械销售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医疗机构之间转让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转让时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者经营资质、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包装标志、标识,并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必须注明医疗器械的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无菌医疗器械必须注明灭菌批号。医疗器械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一年,并不得少于二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养护记录。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医疗器械性能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三)有与所使用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对接触医疗器械的内包装及有效期进行检查;内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永久保存并向患者提供以下使用记录:
(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名称、手术时间、手术医师;
(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
(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定期检测制度,并建立检测记录。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医疗计量器具的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医疗器械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建立验收记录,并将该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复印件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
(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三)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
(四)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
(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
(六)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或者在处方中开具非药品;
(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八)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九)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检验制度。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注销、吊销许可证照的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电子网络监控及其制度建设,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网络信息化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涉及药品宣传的非药品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属本省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省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在发布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和备案情况上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发布扩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由发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药品宣传。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由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使用的,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召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与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时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
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并向患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患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确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价格,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村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加强农村药品市场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记录举报情况,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等用药用械单位。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施行。
2. 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的通知范文
关于中请购买消防器材的请示:
收 文:XXX 发 文:xx管理处 抄 送:采购部 主 题:关于消防配套设施申请配备的请示 文 号:xxHT-GSXW-07xx001 请 示 xx10/11/12幢从10月31日起已交付业主,业主单元装修亦已逐步进场,除车场外楼层的消防栓已基本完工,为确保已交付楼宇、车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顺畅开展,特向公司申请配备如下消防配套设施:补充ABC干粉灭火器(23只)干粉及增加消防带9条 以上妥否,敬请公司领导批示。
xx管理处时 间:
3. 医疗器械采购制度最新
医院负责采购的部门是医院的后勤部。
医院采购类别分为药品采购、医疗设备采购、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高值耗材采购、后勤物资采购、基建服务项目采购、信息服务项目采购等。药品采购由药剂科负责;其他项目采购均由采购中心负责,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进行。采购执行定额管理、计划供应、归口实施的工作原则,具体流程详见分类采购制度。
采购部门应树立主动服务的理念,及时了解、审核临床科室需求、申购和使用情况,按流程报院领导审批后,规范组织购置,确保医、教、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优先采购国产医疗设备的文件
2017年医改三项改革政策细则
1、医事服务费
医事服务费是本次改革新设置的项目,其目的是补偿医疗机构部分运行成本,体现的是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推动分级诊疗,其对应的原来收费项目是药品加成、挂号费和诊疗费。
此次医改,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北京市医保基金将医事服务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
不同级别的医院、医生,医事服务费及报销金额均有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2、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本次改革,对43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
这些项目具体包括:
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
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
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
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上调项目:
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
如普通床位费从现行28元调整为50元,二级护理从7元调整为26元,阑尾切除术从234元调整为560元,针灸从4元调整为26元等。
降低:
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如头部CT从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从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从10000元降低到7000元。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
此次所公布的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另外,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报销的个别项目外,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根据卫生部门测算,通过“一升两降”的结构调整,全市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
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
比如,对于一次诊疗过程以药物治疗为主,或较多涉及CT、核磁检查的患者,其就医费用一般会有所下降;若诊疗过程中以技术劳务治疗项目为主,则患者诊疗费用会有一定增加。
根据卫生部门的测算,门诊患者医疗费用总体有所下降。
通过卫生部门对405个病种的静态测算显示,改革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平均降幅为5.11%,住院患者例均费用平均涨幅为2.53%。短期看,不同患者费用有升有降,不太均衡,但从长期看,通过医疗服务的调整和规范,最终是让百姓受益。
常见病、慢性病患者费用变化方面,门诊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改革后门诊次均医疗费用从602.44元,下降到560.30元,降低42.14元,平均降幅7%,高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降幅;住院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老年性白内障、心绞痛、脑梗死、类风湿等),改革后住院例均医疗费用由24296.24元上涨到24432.98元,例均上涨138.75元,增幅0.56%,低于住院患者例均费用涨幅。
3、药品阳光采购
药品阳光采购,是北京药品采购的一种新机制。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全部在政府搭建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其价格与全国省级集中采购的最低价动态联动,且保持公开透明。
据北京市卫计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透露,该平台上已经有包括医保药品在内的4万多种品规包装的药品。
对于低价短缺药品则不再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通过市场的价格作用保证临床药品供应。
其中还包括大家很关心的一个点,就是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采购目录统一。
此次医药分开改革,原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药品采购平台合二为一,社区能够采购到大医院的所有药品。
联动以后,基层反映集中几个药品,如用于降低血糖的“格华止”(二甲双胍片)因原政策限制不能进入基层医疗机构销售,阳光采购后就能在家门口的基层机构就医取药了。
与此同时还享有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如“格华止”的降价幅度达到了8.9%。
北京知道了解到,药品的使用在满足患者需求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开具药品的医师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优先基本药物、有限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药物等。
此外,社区医疗机构的药房仓储面积有限,社区有可能不会将全部药品配备齐全。
2017新医改新变化
1、“两票制”要推行
国医改办发〔2016〕4号《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这一政策,必定会成为对医药行业影响最大的政策,对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带来很大的影响,医药流通企业将会出现重大的洗牌,医务人员价值承认靠社会补偿机制(回扣)调动积极性的渠道被切断,对医院绩效管理提出的挑战更高。
2、分级诊疗试点范围扩大
2016年,国家启动在70%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2017年,试点地区将扩展到85%的地市,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做实做细签约服务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分级诊疗的试点范围明显要大增了。分级诊疗试点扩大,对各级就医导向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加强与医保政策衔接,对各家医院的绩效管理必将带来影响。
3、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且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还要推进委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基层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之后,城市公立医院大面积迎来各项改革新政,特别是实行零差率、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 对医院的冲击必然不可小觑,医院从以前的徘徊观望,到现在的突然袭击,医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对医院精细化运营管理和经济财务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4、去编制推动医生“自由执业”
深化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选取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中组部出台《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这其实就是从三甲医院开始去编制化,也意味着三甲医院医生将最先变为“自由人”。在工资总额控制的条件下,如何留住医生,通过合理的绩效激励医生,成为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不可逾越的“坎”。
5、医药电商放开解禁
医改新政明确提出,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规范医药电商发展,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透明度和效率。而且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的决定》再取消了39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第28项: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这一举动被业界解读为“医药电商敞开了”。
6、阳光自主采购
医改新政明确指出,要完善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做好基层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衔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原来的统一采购制度开始放水,允许医疗机构阳光议价采购。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研究制订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统一编码,推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重大药物、诊断试剂、高端诊疗设备等研发,实施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促进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国产医疗设备的推广应用连年成为卫计委的工作重点。医院靠进口设备赚钱的渠道也越来越窄,对医院的收入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物价收费进口的设备价格比国产设备都贵,都必将影响到医院的绩效管理。
7、医疗反腐升级风险大增
加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具体措施则包括:修订完善“九不准”规定,继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完善行业禁入制度,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用药和医用高值耗材公开公示制度,以及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等。
2016年底的舆论先行央视的炮轰,其实就是信号,年初的国家卫计工作会议、医改会也传达出这一点,治理药品腐败无疑是所有政策之中一个关键点,除了助推两票制等药品政策的推行外,对建立合理的医务人员薪酬体系同步推进。注定2017年医疗反腐必然升级。
8、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医改新政指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逐步建立符合我国药品市场特点的药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逐步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支付标准。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对医院提出了更大的挑战,DRGs医保支付结算办法必然兴起,医保基金的有限性与民众健康医疗需求的无限性及医院收入的驱动性,三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医保基金串底风险大增,维持基金的安全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医保支付对带来的冲击不可估量,甚至引导着医改的主流方向。医院的增收遇到“天花板”,医院员工的绩效如何提升。
9、社会办医高潮掀起
推进卫生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等薄弱的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保障同等待遇。医学检验中心、病例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已经由国家发文,获准给予独立法人地位。在政策诱导之下,医生的自由执业,公立医院5大科室,或迎来新的高潮。
10、薪酬制度改革提速
医改新政提出,要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公立医院薪酬改革最可能的就是将医生收入与药品、检查费等收入脱钩,个别地区也可能效仿三明市实行年薪制。而与薪酬改革相伴的,结合国家政策风向,是医疗卫生价格改革,具体说是要提高医生诊疗费,同时降低检查检验费用。耗材占比的控费目标是要降到20%以内的,2017年则是考核大限。
5. 鼓励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肯定的说,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前景很好!
医疗器械行业分析表示,全球医疗器械行业是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型高技术产业,综合了各种高新技术成果,是将传统工业与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和现代医学影像技术等高新技术相结合,具有高壁垒、集中度高的特点,是一个国家制造业和高科技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
从区域来看,美国是医疗器械最主要的市场和制造国,约占据全球45%的市场。美国医疗器械行业拥有强大的研发实力,技术水平世界领先。欧洲是全球医疗器械第二大市场和制造地区,欧洲占全球医疗器械市场的约30%。德国和法国是欧洲医疗器械的主要制造国。法国是仅次于德国的欧洲第二大医疗器械生产国,也是欧洲主要医疗器械出口国。
通过对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国内中高端医疗器械市场仍然主要由国际大型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占领,掌握自有知识产权的国内领先医疗器械企业在该市场上与其形成竞争,并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低端市场主要由第二和第三梯队的厂商占领,但随着国家对医疗器械公司质量控制要求的日趋严格,国内领先厂商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医疗器械行业属于我国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广阔。中国医疗器械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2017年市场规模达到5233亿元。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医疗器械国产化的不断加深,医疗保险覆盖率的提高,以及慢性病发病率的不断提升,医疗企业需求将不断释放,从而推动医疗器械市场迅速扩容。
随着生活水平提升以及医疗保健意识加强推动了医疗保健产品及服务的消费 增加。居民更加关注与生命健康有关的医疗、保健消费,医疗器械的 选用越来越先进,功能越来越多样化,医疗消费观念也逐步由治病转 向疾病预防与保健。我们可以预见,我国老龄化的趋势必将会是我国 医疗器械长期快速增长的内在动力。以上便是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前景分析的所有内容了。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6. 国家医疗器械采购第一批
医疗器械带量采购是医疗集体带量采购的简称,俗称团购,由国家出面,把医保目录里面要用的药品、器械统统以团购价来定价。
可以倒逼国内的企业加速技术提升,国家更想替代掉国外的一些药厂,中国的医疗市场广大,希望自己出现更多的有竞争力的医药公司替代进口,尽量让自己的有创新能力的优秀企业在国内占有多的市场。
7. 进一步限制进口,137种医疗器械全部采购国产
医疗器械四大龙头企业分别是:鱼跃医疗、三诺生物、乐心医疗、九安医疗。
一、鱼跃医疗是一家以提供家用医疗器械、医用临床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医疗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三诺生物是一家致利用生物传感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快速检测慢性疾病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乐心医疗主要从事家用医疗健康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乐心智能健康云平台的研发和运营。
四、九安医疗主要专注于家用医疗健康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云平台系统及服务,逐步转型成为互联网+医疗解决方案提供商。
8. 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的通知怎么写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就比如,属于节能清单范围里优先采购的品目,进了节能清单的产品应该比没进入节能清单的产品。
绿色产品优先采购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优惠方法、优惠幅度、怎么实施,而是把权利交给了采购人。实践中,一些采购人由于没有吃透政策,不会用,或者设置的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导致优先采购政策无法落实,甚至整个采购活动失败。
9. 医疗器械一站式采购
能让产品直接从厂家到用户手中。去掉中间环节,聚合资源,省心省力,提高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