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在上述文件中“附件1”规定范围外的民营企业机电产品可以不招标,具体招标流程和时间见该办法。
进口机器A证与O证
O证就是旧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A证办理并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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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一、进口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需要进口机电产品的各类内资、外资生产、流通企业;
2.内资企业应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资企业应依法批准成立并取得批准证书;
3.所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工商及外经贸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要求
1.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
2.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详见本站“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3.如产品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产品目录的,应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公布。2003年目录详见本站内容。有关认证制度和管理规定请查询国家质监总局网站。
4.旧机电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特种产品如计量器具、无线电设备等,还应符合计量、标准化、环保、烟草专买、无线电管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音频视频复制设备管理、彩色复印机管理、棉纺设备管理、密码设备管理等专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项目批准手续;
6.进口属于国际招标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先办理国际招标手续。
7.符合其它国际公约、贸易协定及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应提交的材料
属于商务部发证的产品,按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属于省机电办发证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及外经贸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进口合同中文本复印件两份。进口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应按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各项技术指标的检验条款;特殊设备或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还应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3.填写好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4.书面申请,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理由,进口产品数量、用途、使用年限和现状,本企业产品境内外销售情况等;
5.专业检测机构或设备供应方提供的检测说明报告、实物相片,说明设备的生产制造年限、使用年限、设备状况、主要技术参数等;
6.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提交进口代理协议和进出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三份;
7.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提交国内销售合同一式三份;
9.进口旧工程机械的,还应提交工程合同;
8.其它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如计量器具、烟草机械、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机、印刷设备等,提交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四、以下情况进口的,免于申办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用于复出口的料件,免于申办。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自用,和用于内销的的,必须申办。
2.外商投资项下投资和自用的旧设备,以及用于内销的或生产内销产品的,必须申办。
3.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免于申办。
租赁、补偿贸易,无偿援助、捐赠、赠送,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转出,国内机构在国外购置后调回国内使用的,也必须申办配额及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