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气燃烧器具包括什么
燃气灶的要求有以下几点:1.燃气灶应安装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厨房应设门与其它空间隔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燃气灶与墙面净距不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装防火隔热板;3.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非燃材料;4.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5.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燃气器具需通过湖南省建设厅颁布的《气源适配性目录》公布的品牌与规格,选择与本地燃气气源相适配的燃烧器具。具体查询方法:请您进入湖南省建设厅官网,首页右上角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气源适配性目录”,点击检索,在搜索结果界面,点选“按时间排序”即可逐个查看目录。温馨提示:请关注申报地需为长沙市,并核对产品目录有效期。
2. 燃气燃烧器具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例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例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例如钾,钠,镁,钛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例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相应的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以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十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此外,火灾还可以根据发生的场所等进行分类。
灭火器的配置
现行《消防法》规规定,对于生产,使用或者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的设置呢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灭火器不应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二,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只是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三,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四,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选择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三,灭火器的灭火效率和通用性。
四,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五,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六,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3. 燃气燃烧器具包括什么内容
标准要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定义
标准要求: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用气设备定义
标准要求: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2.0.10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
标准要求: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中压A燃气管道:0.2MPa<P≤0.4MPa;中压B燃气管道:0.01MPa≤P≤0.2MPa;次高压A燃气管道:0.8MPa<P≤1.6MPa;次高压B燃气管道:0.4MPa<P≤0.8MPa;高压B燃气管道:1.6MPa<P≤2.5MPa; 高压A燃气管道:2.5MPa<P≤4.0MPa;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6条
二、安全管理
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
标准要求: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燃气使用禁止行为
标准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
标准要求: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效力:强制
日常检查与保修
标准要求: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6
效力:强制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4. 燃气燃烧器具包括什么类别
《火灾分类》(GB/T 4968-2008 2008年11月4日发布 2009年4月1日实施)
火灾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5. 燃气用具包括什么
如是燃气热水器,应先开启放水开关,此时电子打火同时开启,然后再开启气源开关。停时,先关闭气源,待管内余气燃尽,再关水源。记住,使用燃气时,必须保证明火进入燃烧室时,燃烧室内无燃气,否则,积存燃气达到一定浓度,遇明火,易形成爆燃。
6. 燃气设备包括哪些
1、按其形成和来源分类:(1)来自太阳辐射的能量,如:太阳能、煤、石油、天然气、水能、风能、生物能等。(2)来自地球内部的能量,如:核能、地热能。(3)天体引力能,如:潮汐能。2、按开发利用状况分类:(1)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生物能。(2)新能源,如:核能、地热、海洋能、太阳能、早期、风能。3、按属性分类:(1)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水能、风能、生物能、海洋能。(2)非可再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核能。4、按转换传递过程分类:(1)一次能源,直接来自自然界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风能、核能、海洋能、生物能。(2)二次能源,如:沼气、汽油、柴油、焦炭、煤气、蒸汽、火电、水电、核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等。水能属于太阳能资源,在水循环过程中,海水吸收太阳能,受热蒸发为水蒸气,上升到高空,具有了势能,水汽输送到陆地上空,形成降水,水往低处流,流动过程中,势能逐渐转化为动能,可以用于发电。所以,归根到底,水能来自太阳辐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