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贴标机(保健品贴标机怎么用)

海潮机械 2023-01-04 15:57 编辑:admin 247阅读

1. 保健品贴标机怎么用

山东省蓬莱制药机械厂有限公司座落在蓬莱市开发区新港,东距烟台港、飞机场、火车站70公里,北靠万吨级深水码头,南靠206国道,这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风景秀丽,景色迷人,又有闻名中外的蓬莱阁,交通、通讯方便快捷。

  公司始建于1971年,1976年开始制药机械的研制与开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由小变大,由弱变强,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制药机械专业生产厂家,主要适用于制药、生物制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等行业的西林瓶、非标玻璃瓶、塑料瓶及其它异型瓶的灌装生产联动线。产品销往全国22个省市,500多个制药厂家,并出口越南、菲律宾、俄罗斯、马里、印度、乌兹别克等国家。

  自1995年起至今被省工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2001年9月28日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11年被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授予AAA级信用企业。

  主导产品:粉针生产线、冻干生产线、口服液生产线、无菌口服液灌装生产线等成套设备(包括:洗瓶机、隧道烘箱、高低速数控螺杆粉剂灌装机、高.低速数控液体灌装机、高.低速自动轧盖机、不干胶贴标机) 及食品包装机械和部分中药机械,并拥有多项专利权。抗菌素西林瓶灌装生产线曾多次获山东省及国家级重大新产品奖。

2. 化妆品贴标机

主要是乳化工、包装工、灌装工:

1、乳化工:添加原料,一般多数是男性,需要按照配方说明,依次添加原料,保证流水线正常运转到机器生产环节。2、灌装工:对加工好的产品进行灌装。3、包装工:给产品包装贴标签,装箱之类的,比如叠面膜纸,一天叠1万张面膜纸,纯手工叠,或者贴标签纸,操作贴标机等等。

3. 贴标机怎么使用

​把产品放到输送带(可接流水线),传感器检测到产品经过,传回信号到贴标控制系统,在适当位置控制系统控制相应电机送出标签并贴附在产品待贴标位置上,同时覆标,一张标签的贴附动作完成。

4. 贴标机如何保养

1.接收生产主管下达的生产指令单。

2.根据生产指令单接收生产物料人员调配的待贴标物料。

3.根据生产指令单和仓库发料黄单,核实待贴标物料是否正确,标签与标准样板是否一致。

4.根据生产指令单按照轻重缓急确定不同品种贴标顺序,并报拉长和主管批准。

5.安全正确开动贴膜机,确认贴膜机可以正常运行,选择与待贴物料相符模具。

6.调试贴标,出符合样品要求贴标小样,填写贴标首件确认表,请拉长,组长以及质检人员确认并签字。

7.安全,高效,正确的按照优化程序完成生产贴标任务。

8.将物料黄单、首件确认表、标准样品、剩余标签、其他空瓶等放在贴标完成的产品最上面,并正确分类放置。

9.根据拉长或主管指令,将贴好标签的产成品和各种单据,放置于指定位置。

10.保养、检查、擦拭贴标机,安全关机,清洁贴标区域。

5. 食品贴标机

东莞市汇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座落于广东省东莞石排镇,拥有3000多平方厂房,是一家专注于自主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精度不干胶贴标机生产厂家,承接与自动贴标设备相结合的配套设备。

汇智拥有贴标行业内品种齐全的贴标设备,主要包括圆瓶贴标系列,平面贴标系列,侧面贴标系列,弧面贴标系列。广泛应用于日化、生物医药、食品、电子、塑胶五金、文教、酒类等行业。

6. 保健食品标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