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丸子机器(制中药丸子的机器)

海潮机械 2023-01-25 19:37 编辑:admin 286阅读

1. 制中药丸子的机器

要看你是什么中药,可以做成蜜丸、水丸。蜜丸制作方法:

1、蜂蜜用量:一般药粉与炼蜜的比例是10:3,炼蜜与水的比例为1:3。药粉的粘性的大小不同改变蜜水浓度与用蜜量。

2、制作步骤:

(1)起模:

??使药粉粘合成为0.5—1mm大小的丸,并在基础上层层增大而成丸。起模应该选择粘性适中的药粉,粘性过大,容易粘结,粘性过小,不容成模。

??起模的方法: ??药物细粉加蜜起模 ??湿粉制粒起模。 ??起模用的药粉量是总量的2—5%

(2)成型:

将起模所制的小丸放入药粉中,摇动泛制成丸。(即将小模放入大量药粉中,像滚雪球那样使其增大,成丸。)

??注意控制丸子的大小,加蜜、加药量均匀,经常分档,大的或者小的可以调成稀糊泛入。 ??芳香性、刺激性的药粉可以泛入中层

(3)盖面:

??指将已经加大、合格、筛选均匀的丸剂,选用适当的材料操作至成品大小,使丸剂的表面致密、光洁、色泽一致。

水丸的制作:水丸亦称水泛丸,系将药物细粉用冷开水、药汁或其他液体为粘合(润湿)剂制成的小球形丸剂。水丸是在汤剂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开始由处方中一部分药物的煎汁与另一部分药物的细粉以滴水成丸 的方法作成煎服丸剂,而后逐渐演变,以各种水溶性液体为粘合剂,用泛制法将方中全部或部分药物细粉制成小丸。丸径一般在φ2.5~φ10之间。

2. 中药制药丸机器

传统制药丸用药粉和蜂蜜。药粉是将你所需要用的药物捣碎磨成粉,药粉与炼蜜的比例一般为1:1——1:5,一般含糖类、油脂类的中草药用蜜少。含纤维素较多和质地疏松的药物用蜜量多。夏季用蜜量少,冬季用蜜量多。制丸机也应该一样吧。

3. 制中药丸子的机器叫什么

1

在药房拿了中药之后,检查下哪些种中药比较容易打成粉,有些中药湿度比较大,打不成粉,可以在用熬中药的办法先熬成汤汁,分开放置,准备面和蜂蜜

2

1、所有中药混合一起,大块的捣碎,开启打粉机,把中药一点一点的倒入,一些不要到太多,有些要含有水分,容易粘着机器,慢慢加入,大概2.5千克需要10分钟左右

3

2、把准备好的面和蜂蜜,一起放进盆中搅匀,再把部分中药倒入,已经你熬制的汤汁也放进去,如果和的有点稀,依次慢慢加入剩余的中药粉。像和面一样,直至中药和蜂蜜面彻底混合

4

3、制丸机,简易的制丸机只有压条和出丸功能,对于家庭足够使用,一团一团先压成小条,再放入出条的地方,检查出来的丸子是否匀称,有没有都粘在一起。

5

4、制成的丸子,在抛光的圆筒里面抛光10到20分钟,加一点中药房,防止粘在一起,抛光之后,在阴凉的地方,把丸子阴干,时刻检查,防止发霉。

6

丸子干了之后,根据中药的量,把每天吃的量计算出来,要不然会对身体有影响,注意饭前饭后

4. 制中药丸子的机器小型

丸音节是:wan

丸的部首是:丿

丸:

(3) 又如:鱼丸;肉丸;丸熊(形容母善教子。唐朝柳仲郢幼年好学,其母曾和熊胆丸,让其夜嚼以助勤促学);丸丹(圆粒状丹药);丸散(中药的丸剂、粉剂之属);丸熊(用熊胆和制的药丸);丸散膏丹(中药各种型剂的总称)

(4) 特指弹丸

金丸落飞鸟,夜入琼楼卧。——唐· 李白《少年子》

5. 制中药丸子的机器及技术

兰州市三才中医里面有几位老大夫挺好的,地址就在兰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对面

6. 制中药丸子的机器设备

你在水井沟下车在摩尔旁边卖二手手机那条巷子进去,往上走100米左转在皂角巷那 有两三家加工中药和做药丸的。电话就不晓得咯,你区一问就知道咯 ,就在路边上

7. 制造中药丸子的机器

真方白丸子属于一种中药汤剂药,其主要是由白附子、天南星、天麻等药物组成的。该药物一般具有祛风化痰及通络等作用,可用于治疗口眼歪斜、言语不利等症状,但是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平时在生活上要多做些运动,这对于增强个人体质等方面是有帮助的。

8. 制中药丸子的机器是什么

违法。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编辑本段]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