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气轮机火焰筒图纸
灼热武器附魔配方
灼热武器附魔能够给玩家的武器增加在攻击时有几率额外造成40点火焰伤害的属性。
很多小号在升级的时候会选择附魔这个,因为是固定的数值,所以可以比较快的提升自己的输出伤害。
灼热武器附魔图纸掉落地点
灼热武器附魔图纸的配方由黑石深渊副本里的稀有精英控火师罗格雷恩掉落。
2. 燃气轮机原理图
两者的基本原理是有类似之处的,区别在于,燃气轮机有燃烧室,它是直接利用燃料燃烧直接产生的高温燃气来驱动多级风扇产生动力的,而蒸汽轮机则依靠的是高温高压的水蒸汽来进行驱动风扇。
所以燃气轮机的工作温度要更高,其设计和工艺、材料要求也比蒸汽轮机高了几个数量级,蒸汽轮机相比而言,其工作压力和温度要低的多,所以更容易设计制造,但它需要配套的蒸汽发生装置才可使用,体积大,能量密度也不如燃气轮机。
3. 燃气轮机简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章报告
第三章调查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调解
第六章罚则
特别规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 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 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庆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行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的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 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 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 性处罚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基础。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 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和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的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故事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 、仲裁或调解结束后60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 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燃气轮机结构图
9为MS9000系列,F为F级,燃烧室温度大约在1300摄氏度左右。
F级燃气轮机是内燃机的一种,是一种通过燃料(主要为天然气)与空气燃烧产生出气体推动叶片做功的机械,按照燃烧室温度分为E级,F级和最先进的H级。
H级燃气轮机是全球效率最高的燃气轮机,联合循环效率可超61%。
5. 锅炉燃烧器图纸
安装准备: ⑴、确定安装地点,锅锅炉安装单位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安装范围的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⑵、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逐台办理登记手续。锅炉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锅炉安装工作,负责与当地锅炉监督机构取得联系,填写安装告知书。 锅炉安装时需有司炉参加,并配有管工、钳工、起重工、冷作工、电焊工及辅助工。 ⑶、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安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并熟悉锅炉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⑷、锅炉安装前应对锅炉本体、燃烧设备、部件、辅机、附件按图纸进行检查验收,做好记录,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及时向厂方提出。
2、锅炉及辅机吊装: ⑴、锅炉本体、辅机、附件包装箱、仪表包装箱请按厂方指定的吊装位置进行吊装。如在任意位置挂钩吊装损坏应有用户负责。 ⑵、载重车辆、起吊设备、绑扎所需的钢丝绳、等都须有足够的载重能力,并应符合技术规范。 ⑶、在起吊前按技术规范中标注的大小尺寸及大件重量选用起吊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锅炉主机安装: ⑴、锅炉基础的确定应根据当地土质,参考提供的图由土建部门重新设计。 ⑵、锅炉基础达到强度后,应按锅炉图纸进行检查及验收,并化出锅炉整体的三条基准线: a、纵向基准线—锅筒中心。 b、横向基准线—前面板位置线或面板位置线。 c、标高基准线—可以在基础四周选有关的若干地点分别作标记,各标记间的相应偏移不应超过1mm。 ⑶、锅炉主机搬运到安装地点后,应先校核锅炉中心线,是否与基地上划出的中心线相符合;水位表的正常水位是否水平;然后检查底座和地基的接触是否严密,如有空隙,应加垫铁或涂水泥,可保证风室不漏风。 ⑷、安装位置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GB50273-19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4、辅机安装: ⑴、燃烧机、给水泵的安装,安装前应按照供货清单进行开箱检查,当确认实物与供货清单相符且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后检查有无卡住、漏风等缺点。最后接通电源试车,检查电机转向是否正常,有无摩擦振动现象、电机温度是否正常。 联接的烟风道,如果与设计图样不一致,长度、弯头、截面积变化较大时,应重新设计烟风阻力,校对鼓、引风机的流量、压头,满足锅炉的实际需要。
5、烟囱的安装: ⑴、烟囱安装时法兰间应垫嵌石棉绳,并用吊垂线的办法检查烟囱的垂直度。如有偏差可在法兰连接处垫
6. 锅炉筒体图纸
15~20mm。
1、 按现行《蒸程》,与火焰及高温烟气接触的部位(如内筒体,下脚圈,内胆顶等)要用GB713-2008,材质为Q245R的钢板。
2、锅炉筒体壁厚与压力、直径及最小开孔距离有关系,不见图纸,无法计算外筒体壁厚。且2.5Mpa<P≤6Mpa的压力变动范围太大,按2.5Mpa和6Mpa计算出的壁厚差别很大。
3、你所要计算的锅炉压力很大,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是要受当地质检部门监检的。且图纸要经省特检院批准才能投入生产。
4、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要有A级生产资质的锅炉厂才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