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防安装施工方案怎么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战备需要,规范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有效提高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的甲、乙类人防工程(不包括指挥工程及地铁、综合管廊等兼顾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防毒(密闭)通道、进风机房、除尘滤毒室、防化值班室、电站等部位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四条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最大限度地控制平战转换工程量,确保平战转换可行性。应采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大、中型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并达到相应防护标准、质量标准。
第五条 平战转换建设鼓励使用经过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防护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平战转换方案,一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对平战转换方案进行复核、修订,平战转换方案落实情况列入竣工验收内容。
平战转换方案应详细列明转换内容、转换工作量、转换时间及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工数量、造价估算等,并附有平战转换总平面图和各转换部位转换详图(不得以标注或引用标准图集代替详图)。
第七条 平战转换方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技术审查:
(一)将应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安装到位的项目列为临战转换内容的;
(二)平战转换措施难以实施的;
(三)平战转换方案内容编制不完整,或者转换内容、转换工作量、造价估算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者安装到位,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构件;
(二)战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排烟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扩散箱、密闭观察窗等;
(三)进排风系统:战时使用的除尘滤毒设备、空调设备、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战时进排风机、增压管、风量调节阀、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通风穿墙预埋短管等;
(四)给水排水系统: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防护阀门、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冲洗阀门(龙头)、穿墙预埋套管等;电站油库引入管、油用防护阀门;
(五)供电系统:战时总配电箱、各防护单元战时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战时进排风机、排水泵、手电动密闭阀门控制箱(均含电源管线),强弱电管线、灯具和电源插座,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叫按钮),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及设备、电气及通信穿墙预埋套管等;
(六)防化值班室、进风机房及内部预埋管线等;
(七)人防工程设计有关规范规定的不允许平战转换的内容。
第九条 平时要求施工或安装到位的项目应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列入质量评价内容。预留项目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预埋构件、预留孔洞,并采用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要求。
第十条 人防工程顶板不宜开设采光(通风)窗,多层人防工程中间楼板上不得开设采光(通风)窗(同一个防护单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临战封堵宜采用门式封堵。防护单元之间的平时通行口,采用设置一道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或者防护密闭封堵板临战封堵。平时使用的通风管应按接入集气室方式设置,不得直接接入通风竖井。竖井式通风口、排烟口、通风采光窗宜采用门式封堵。
第十二条 当采用防护(密闭)门实施临战封堵的,平时应安装到位。当采用防护密闭封堵板实施临战封堵的,封堵板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安置到位,宜进行抽选试安装,竣工验收后,编号就近存放或者临时固定在封堵口相邻墙面上,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安装。
第十三条 不得采用临战加设后加柱的方式实施平战转换。
第十四条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除以下情况可选用活门槛外,其余应选用固定门槛。
(一)为满足平时防火规范规定的人员疏散要求;
(二)平时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
(三)防护单元之间的平时通行口;
(四)平时车辆出入口;
(五)战时物资运输出入口;
(六)平时使用的电梯厅出入口。
活门槛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试安装,竣工验收后进行编号,按要求妥善存放于门扇内面板或侧墙上,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安装。
第十五条 主要出入口防倒塌棚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防倒塌棚架。当确实受到地面景观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宜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安装,竣工验收后,编号就近存放,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安装。
第十六条 战时为物资库的人防工程,宜利用车道出入口作为战时物资运输通道,并便于物资机械运输。
第十七条 平时的防火和防烟分区宜与战时防护单元划分相协调。战时通风系统宜与平时通风系统结合设置。滤毒室、战时进风机房内设施、设备及管道平时应安装到位。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平时使用的风管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平战转换:
(一)风管穿越防护单元间隔墙时,应当在隔墙上预埋相应型号的通风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框。
(二)当穿越临战封堵洞口时,应临战拆除影响临战封堵的风管。
(三)战时通风管道及风口宜与平时通风管道及风口结合设置,通过阀门转换。
第十八条 战时水箱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平战转换:
(一)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等贮水池(箱)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不得临战安装。
(二)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等贮水池(箱)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设计,允许临战构筑和安装。
(三)上述配套的进水、排水等管道及接口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并在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战时水冲厕所及干厕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平战转换:
(一)战时水冲厕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二)战时干厕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设计,允许临战构筑和安装。
第二十条 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允许临战安装,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以及给水排水、电气管线及插座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第二十一条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柴油电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允许临战安装外,其余配套设备、设施、管线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乙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及管线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战时电站宜与平时消防备用电源结合设置。
第二十二条 无法引接区域电源又未设内部电站的人防工程,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蓄电池组(EPS/UPS)自备电源,并留有安装位置和接线,允许临战安装。
第二十三条 穿过人防工程围护结构、防护密闭墙(板)的电气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密闭或防护密闭处理。预留备用管应在两端加管堵。电气管线(桥架)不得穿越安装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洞。
第二十四条 平战转换的设备和构件要与工程施工同步制作完成,并编号就近存放或者临时固定在封堵位置附近。平战转换专用操作工具箱设置在除尘滤毒室,并列明工具清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平战转换的设备、构件和专用操作工具要与工程一并移交,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临战转换。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对外预留连通口宜设置密闭通道。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人防安装施工方案怎么写范文
1、沿人防门门槛向外侧扩大15cm凿除底部混凝土,漏出底板上层钢筋,凿深
10cm。
2、清理基槽混凝土残渣,漏出石子,并用水冲洗干净。
3、加密人防门底部锚钩,改为15cm间距,将人防门底部锚钩深入底板上层钢筋以下,并在锚钩端部加焊2根通长的ф16三级抗震钢筋,钢筋两端锚入相邻板墙和框架柱中,满足锚固要求。
4、门槛重新支模,采用C40P6微膨胀混凝土重新浇筑(标号提高一个等级),要求振捣密实。5、混凝土覆盖毛毡,安排专人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低于
14天。
3. 人防设备安装施工方案
1、人防预留预埋的内容:人防区内各专业的预留预埋线管和套管。
2、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在平时预埋几根备用管,管径为65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3、各种穿越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电缆管线作好预埋,预留备用管,并作好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
4、由地下室配电房各引一路低压电缆至各人防区配电箱,相邻地块战时区域电站引来的人防电源作为战时备用电源。战时电源临战时需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调试,平时做好电源回路的预埋管工作。
5、各种设备安装的预留孔洞。
4. 人防安装施工方案怎么写范本
一是维护桩要坚实可靠,二是降排水措施得力,三是安全防护设施到位,四是施工队伍资质达标,五是最好有人防工作经验。
5. 人防施工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市容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
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本市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办理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平时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
第十三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三)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 年5月1日起施行。1986 年8月1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6. 人防安装施工方案怎么写的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总 则
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10、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3、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二、术 语
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2、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3、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4、 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5、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6、 明挖
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7、暗挖
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8、 防护门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9、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10、密闭门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11、门框墙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来的荷载的墙。
12、防爆波活门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13、密闭阀门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14、自动排气活门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15、防爆防毒化粪池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16、水封井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
17、防护密闭隔墙
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18、密闭隔墙
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19、防冲击波闸门
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闸门。
7. 人防安装工程施工方案
人民防空坚持两防一体化建设,两防指的是防空为本、防灾为要。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是人防的防空是根本职能,防灾是现实需要。人防建设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把“防空防灾一体化”能力建设作为提高人防应急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实践。
8. 人防施工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标准》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
二、竣工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备案表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7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4、竣工验收具体程序通常是: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举行有各方参加的现场验收会议,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建设单位根据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质监站会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 监理单位宣布验收情况,质监站宣布质量等级。 办理竣工验收签字手续。
9. 人防工程施工都需要什么施工方案
在我国,为了防止其他国家的侵扰,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关系到人民安全 。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坐在效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工程施工过程之中的必须一样。按照条例进行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