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施工组织设计(景观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海潮机械 2022-12-24 15:56 编辑:admin 265阅读

1. 景观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1、建筑单体散水、勒脚部位的景观堆坡(或覆土)高度严禁超过室内±0.000标高线。

2、小区周界绿化与周界报警设备的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m以上,并应根据绿化生长速度定期进行修剪。

3、为保证摄像监控效果,园区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单元出入口等部位,夜间应保证足够照度,环境照度不应小于50Lux。

4、室外临空处高差大于等于1.0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从可踏面起算不应小于1.05m。

5、室外花钵、壁炉、雕塑等独立构件应与基座等主体有可靠连接。

6、泳池水位应符合安全规定,成人泳池水深应控制在1.3m以内,儿童泳池水深控制在0.3-0.6m之间,按摩池水深应控制在0.8-0.9m之间。

7、经营性泳池应考虑洗脚池、强制喷淋设施等的设置,且应满足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经营性泳池区内任何位置照度均不应小于80Lux。

8、泳池内不得设置有假山、桥洞、暗坝、台阶、槽沟等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设施。

9、围墙、挡土墙、下沉式花园墙体等有压顶石的部分应设置滴水线(槽),防止雨水流挂现象发生。

10、硬底人工水体近岸2.0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7m,汀步附近2.0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5m,无法满足此项要求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护栏。

11、景观小品等室外构筑物应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结构尺寸。

12、泳池、水景(系)内马赛克等饰面材料铺贴应采用专用粘结剂,基层防水应采用水泥基防水砂浆,泳池内侧严禁使用柔性防水材料。

13、泳池溢水口格栅应采用不锈钢、花岗岩(背衬不锈钢)等材质,不得使用ABS塑料等易老化、断裂材料。

14、园林树种的选择应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规避禁忌树种的出现。景观工程绿化堆坡与铺装之间应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房等部位应设置有污水排放系统。

15、室外砖砌体景观墙应使用水泥砂浆进行双面粉刷,结构与压顶石之间因模数产生的空隙,应使用防水砂浆处理后再进行饰面施工,以避免泛碱。多、高层公寓架空层非出入口部位(含单体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2. 景观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版

1、园林景观设计资质分甲、乙两个级别。他们主要是按照以下几点进行划分的:

1)、企业资历和信誉;

2)、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2、具体要求包括:

甲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4)、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8)、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乙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除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做要求外,其余同甲级;

6)、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承担业务的范围 :

1)、甲级: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3. 景观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有哪些

认真进行图纸会审,按图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按图和施工方案组识施工,按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4. 景观设计施工图规范

总平图 1、景观小品在总平图的布置位置 2、景观道路 3、绿植的种植平面,种类说明 景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就要有施工图 总之就是让施工单位能够看图就懂得建筑构件的尺寸,里面钢筋,混凝土的材料,金属拦杆做法等等。。喷泉的管路,照明的灯具种类和电源线走向。等等。。涉及多个专业。还真的不是在知道里面能回答完全的。先从建筑施工图识图绘图学起吧,再根据你能拿到的实例施工图去学习吧

5.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旧城改造区可在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上降低百分之五。

本条第(二)、(三)、(五)项除应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外,其中乔木、灌木占绿化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乔木胸径不得低于十厘米。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绿地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

(二)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三)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四)孤植乔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五)地下建筑顶面距地表大于一点五米的绿化用地,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十条 社区公园人均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批复后,持规划总平面图、绿地布置图、1∶5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面积,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办理完核准绿地面积手续。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应征求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少建绿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绿地面积进行建设,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时绿化。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申请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道路绿地、街旁绿地、小区游园、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园林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以下规定权限办结许可手续。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砍伐树木的,应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砍伐树木补偿费,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被砍伐树木所占用绿地补偿费;按“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对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交纳三倍砍伐树木补偿费。

移植树木的,由具备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担。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已有管线地段新栽植的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并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对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管线单位,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埋设管线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线位置图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位置图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砍伐、移植树木补偿费或临时占用绿地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补偿鉴定办法,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内,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化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 景观工程施工规范

故名思义,景观石头就是为了我们的审美标准和审美需要,人们对石头进行人工布景或设置的石头场景。

景观石头的摆放原则有以下几点要素:科学化,实用化,合理化,人文化,美观化。而以上这些要素中最为注重的应该是美观化,作为景观摆放,使人们获得美感的享受度是最为贴切的和重要的!